《大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0-10-26 13:29:03 作者: 来源:大连日报 点击数:

  1023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贯彻实施《大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处、市城管局相关人员分别就《条例》的立法必要性、主要内容、主要亮点等作了解读和介绍。

  据悉,《大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810日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9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12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九章六十七条,分别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提升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水平、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条例》有如下几大亮点:

  生活垃圾分类对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十分必要。《条例》第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宣传、动员,指导、督促村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倡导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为切实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接合部、人口密集和其他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同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确定本行政区域其他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管理模式,依法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农村生活垃圾

  注重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能够切实推动垃圾分类工作更好开展。《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公共机构应当推行无纸化办公。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源头削减是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的根本出路,能够有效缓解当前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能力不足的局面。《条例》第三章规定,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建立源头减量工作机制、组织净菜上市,并依法对生产、销售、消费环节的产品和包装物减量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作出了规定。

  通过建立社会督导员队伍,指导住宅小区居民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督导员制度。社会督导员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等具体工作,有权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社会督导员由所在地区(市)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通过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招募志愿者、发动党员干部进社区等形式产生。

  实行定时定点垃圾分类投放,推动居民养成分类投放良好习惯,不但有助于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而且增强了垃圾分类投放的准确率。《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以充分体现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同时,第二款规定,市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以及分类投放指南,明确分类的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为切实加强对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力度,保证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从而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条例》第七章从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考核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加强人大监督、环境监督和社会监督、强化信息管理和信用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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