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
《大连市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管理办法》已经市总工会第446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总工会
2022年7月18日
大连市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以下简称站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规范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总工办发〔2020〕9号)和省总工会《关于规范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相关工作的实施办法》(辽工办发〔2020〕5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站点建设是工会组织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户外劳动者的重要举措,是改善户外劳动者劳动条件的平台,是组织、宣传和教育户外劳动者的阵地,是树立工会形象、彰显工会作为的窗口和全社会奉献爱心、传递正能量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站点要以环卫工人、出租车(网约车、货车)驾驶员、交通警察、快递员、送餐员等户外劳动者为主要服务对象,主要解决户外劳动者“吃饭难、喝水难、休息难、如厕难”等现实问题,可根据实际需要扩展服务对象和服务功能。
第二章 建设原则和方式
第四条 建设原则。市总工会负责统筹规划,加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站点倾斜力度。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本地区、本产业系统站点的建设规划、选点布局等建设工作,并及时向市总工会报备。
站点建设坚持以户外劳动者需求为导向,本着少投入、好管理、易复制、可持续的工作原则,按照“工会主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务实高效”的工作思路,倡导利用现有社会资源。
第五条 建设方式。站点建设分为自建和共建两种方式,突出共建共享。共建指由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与政府、社会组织(公益组织、基金会等)、爱心企事业单位及人士共同建设、运营、管理。自建指由县级及以上工会组织自筹资金单独建立(设立)。
共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依托政务大厅、金融企业网点、物流快递网点、环卫场站、通信企业营业厅、商场超市、餐饮住宿企业、医院、加油站、重点工程建设工地等单位场所挂牌设立;利用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职工服务中心)、帮扶(服务)工作站(点)及已有的各类工会服务站点等与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合作设立。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站点建设遵循“六有”标准:有统一的标识名称、有合理的站点布局、有健全的服务设施、有完善的服务功能、有规范的管理制度、有地图可查。
第六条 有统一的标识名称。站点统一标识,格式为“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牌匾由市总工会统一制作。牌匾应在室外醒目位置予以明示,共建站点应实现标识互挂互认。
第七条 有合理的站点布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站点建设布局,建设前应对建设地点、辐射范围、覆盖人群等进行考察评估。站点密度应考虑城市道路情况和户外劳动者工作区域。站点应本着有利于户外劳动者工作、生活的原则,在户外劳动者相对集中的城区进行科学规划、合理选址,尽量临街靠路、标示鲜明,确保户外劳动者能在较短时间内到达站点。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流动站点。
第八条 有健全的服务设施。站点应有相对固定运行面积,配备基础设施,包含但不限于:饮水设备、微波炉、桌椅、电风扇(空调)、医药箱、多功能电源插座等,应正常通水通电。有条件的站点可拓展服务功能,配备厕所、冰箱、储物柜、维修工具箱、电视机、无线网络(wifi)、工会报刊书籍、充电充气工具等。站点外部应在显著位置标示包括服务内容、开放时间、管理人员姓名、电话等信息内容。
第九条 有完善的服务功能。站点应提供能解决户外劳动者“吃饭难、喝水难、休息难、如厕难”等现实问题的相关服务功能。鼓励拓展站点服务功能。
第十条 有规范的管理制度。站点应制定日常管理规定、服务流程、安全须知等规章制度,并在站点内明示。逐步建立健全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和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有地图可查。市总工会统筹掌握全市站点建设布局情况,对符合标注地图条件的,形成站点布局电子地图。便于户外劳动者通过手机等设备,利用e大连APP或辽宁工会微信小程序等手段进行站点查找。站点信息发生变化时,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要及时上报,市总工会定期更新站点电子地图。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运行管理。站点实行分级管理,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对本地区、本产业系统站点进行统一管理。站点运行管理由所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其管理任务,细化服务项目和内容,切实做到设施物品摆放整齐清洁,设备损坏、物品消耗能及时维修和补充,接待户外劳动者主动热情,耐心服务,做好服务登记统计工作。每日检查站点服务运行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站点运行、服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按照职责权限进行报告。确保站点能够规范运行。
第十三条 运行机制。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和相关基层工会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站点建设(运行)情况台帐,完善人、财、物等方面责任清单,建立站点工作制度,健全站点规划、建设、维护、资金支持、监督、评估考核、激励奖惩等相关工作机制。要加强日常调研和定期评价、考核。要按照工会统计相关规定,做好站点工作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相关资金经费使用情况要主动接受工会内部和相关部门审计、监督,及时解决站点建设、运行、维护中出现的廉政风险。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5号)相关要求。共建站点固定资产可按共建方内部标准管理,但须接受工会监督指导。自建站点应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02〕30号)和《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确定工会行政性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复函》(工财函〔2016〕12号)精神,确定固定资产范围,明确产权关系,纳入资产统计,落实具体管理单位和人员,建立健全站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确保站点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自觉接受工会审计与监督。
第十五条 资金的募集使用管理。可多渠道、多形式募集相关资金。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应积极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争取财政支持。产业工会站点建设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有条件的地区,可接受企事业、社会团体和爱心人士等合法捐赠。资金可用于站点建设、运营、管理、宣传、监督、考核、评估等方面,按工会专项经费管理,可纳入年度预算统筹考虑。
第五章 评价、考核和监督
第十六条 市总工会对全市站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每年对站点工作进行总结。对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的站点运行管理、运行机制和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及时准确掌握全市站点变化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统筹全市站点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应建立站点工作评价考核机制。可采取随机抽查、第三方评估、暗访等方式,对站点建设运行管理进行评价。对站点的使用效率、服务对象满意度、服务情况等方面分类进行考核。
对考评优秀的,作为最美站点推树的基本依据。对考评不合格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撤销其站点资格。
第十八条 优秀站点推树。市总工会定期进行最美站点推树工作,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用于市级最美站点的改建扩建、软硬件升级和日常运维等。通过最美站点的推树,示范引领全市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建设和管理,并作为省级、国家级“最美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推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总工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生活保障部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温馨家园”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大工办发〔2017〕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