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0-13 00:00:00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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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总工会办公室文件

 

 

大工办发[2011] 41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总工会《关于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构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安全网实施方案》,健全完善我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用,根据《辽宁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暂行规则》,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加强我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和方式。近年来,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引下,我国劳动法制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劳动法律体系日趋完善,劳动者法律意识显著增强,这不仅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创造了有利的外部条件,同时也对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市劳动关系总体上是稳定的,但在部分地区、行业和企事业单位中,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问题仍不同程度的存在。全市各级工会组织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用好工会推进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这一重要手段,及时就企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工资收入、社会保障、劳动时间、劳动安全、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劳动法律法规行使有效监督,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网络

按照凡是建立工会组织的地方,都应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原则,2011年,建立基层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达到80%,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应达到50%2012年,建立基层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达到90%,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应达到60%2013年,基层以上工会组织普遍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应达到70%。各区市县、乡镇(街道)工会,各产业工会应当成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也可吸收社会有关人士参加。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应组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利用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的独特优势开展工作。各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组织应当根据企业规模、性质等实际情况和特点,采取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或监督员的灵活方式开展工作。各级工会组织应选拔一批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热心维权的人员作为劳动法律监督员,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委派,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进一步明确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工作职责

各区市县、乡镇(街道)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区域性、行业性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计划、开展法律监督活动、组织劳动法律监督员的培训和考核。各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参与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专项检查,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义务,对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本级工会难以协调处理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业务指导,配合政府劳动监察部门的调查和执法工作。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比较简单又易改正的问题,可以口头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对比较重大的问题,应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答复的,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四、准确把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内容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坚持依法监督、实事求是、依靠群众和多方联动的基本原则,对用人单位下列情况进行监督:1.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况;2.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3.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4.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6.执行国家有关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理规定的情况;7.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8.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的情况;9.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10.执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五、不断完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机制

一是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作用。区市县、乡镇(街道)工会、产业工会应通过三方协商或其他相应的协商机制共同分析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以及整体劳动关系状况和发展趋势,就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发表各方意见进行协商,形成解决问题的原则意见和法律、政策主张,为立法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二是进一步规范监督程序。各级工会组织应健全监督调查、信息反馈、通报报告、培训指导、研讨交流、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推动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规范有序运行,不断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和水平

三是完善与劳动保障监察的协作机制。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或就特定内容进行专题检查;建立协助办案制度,共同研究和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监督活动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及时相互通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

四是形成社会联动机制。要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放在社会大监督下开展工作,积极主动做好与其他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工作联合,特别是要加强与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执法检查、政协视察和个案监督等多种形式,形成制度和优势互补,增强监督效力。

六、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管理与考核

市总工会法律部是组织指导全市各级工会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将定期、不定期对各区市县总工会、产业工会和各基层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每年10月定期下发《工会法律监督工作统计表》,了解全市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典型经验做法,促进我市工会法律监督工作不断深化发展。

 

 

 

 

大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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