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基层工会、各劳模创新工作室:
为推动我市劳模创新工作室健康发展,促进劳模创新工作室多出人才、多出成果,更好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市总决定对市级劳模创新工作室进行资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
首批认定的27个市级劳模创新工作室。
二、资助金额
每个劳模创新工作室资助2万元。
三、发放时间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3年2月底止。
四、几点要求
1. 各相关基层工会和劳模创新工作室要确保资助资金的接收和合理合规使用。
2. 市总资助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各劳模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1:1比例对资助资金进行配套,未配齐者不得动用市总资助资金。
3. 所有资助资金全部纳入同级工会财务统一管理,在“代管经费”科目中核算。
4. 为加强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市总出台《大连市劳模创新工作室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一并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5. 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参见《管理办法》。
6. 其他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大连市劳模创新工作室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2年12月7日
附件
大连市劳模创新工作室资助资金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劳模创新工作室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劳模创新工作室资助资金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大连市总工会关于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实施意见》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的资助资金来源包括大连市总工会资助、各级政府指定用于劳模创新工作室专项用款资助和上级工会资助,市级以上工会组织发放的奖励资金,单位划拨的资金、按比例配套的资金、自筹资金等。
如无特殊说明,下文中所述资助资金均指本条款定义的资金和范围。
第三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的主要工作经费来源以本单位划拨的资金、按比例配套的资金、自筹资金等为主,以工会系统对各劳模创新工作室的资助资金为辅。
第四条 凡使用资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工会资产,应纳入本单位工会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二章 资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 资助资金的管理原则: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集中使用,突出重点;项目管理,有效监督。
第六条 大连市总工会对每个市级劳模创新工作室的资助资金采取一次性资助,一次性发放的原则。
大连市总工会将根据上一年度市级劳模创新工作室的认定情况,在市总年度经费预算中列支资助计划,报市总常委会审定批准,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予以发放。
第七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在收到市总工会资助资金一个月内,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对资助资金进行配套,未配齐者不得动用市总资助资金。
第八条 资助资金由各单位工会财务代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九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开支范围参见本办法,开支标准参照《大连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十条 各市级劳模创新工作室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年初对资助资金的使用做出预算,报本单位工会审批。
要科学合理编制资助资金收支预算,保证专款专用,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预算的及时执行。实现资金来源和运用的综合平衡及流动性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财务风险。
资助资金应严格执行年度预算,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每年以一次为限,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相同。
第十一条 资助资金使用于各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创新项目和必要的设备购置、维修以及办公条件改善等方面。
(一)设备购置。指为完成劳模创新工作室体系建设、人才培养、队伍建设、项目完成等任务而购置必要的计算机、机具、仪器设备等。
(二)维修。指用于与劳模创新工作室相关的计算机、机具、仪器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基础设施改造等。
(三)办公条件改善。指劳模创新工作室办公室购置必要的桌椅、办公用品,与工作室工作成果相关的文字复印印刷、材料邮递等。
第十二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其他采购按照上级工会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三条 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出国出差、人员接待、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餐费等支出,不得用于劳模创新工作室建设项目之外的开支,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应在每年度末将资助资金的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工会年度决算统一编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大连市总工会经济技术和劳动保护部备案。
第十五条 上报年度资助资金使用决算时需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六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资助资金的使用和预算执行进度。年末未列支的资助资金应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结转和结余,纳入下一年度使用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资助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资助资金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制度。大连市总工会经济技术和劳动保护部及有关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对资助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有权收回资助资金。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应建立健全资助资金管理责任制,对审批确定的项目实行领导负责制。劳模创新工作室负责人、单位工会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对资金预算的及时执行负责。
第十九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区市县和产业工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劳模创新工作室的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落实细则并报大连市总工会经济技术和劳动保护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总工会经济技术和劳动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