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12-28 00:00:00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各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产业工会,各基层工会:
为做好劳动法律监督,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辽宁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暂行规则》的规定,大连市总工会、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联合开展全市劳动法律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319~2013118
二、检查范围
重点是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如通信、电子、修造船、港口运输、航空、银行、石油化工、铁路、建筑及三产服务行业等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较多的行业企业。  
三、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情况,具体包括:
  1. 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理;
  2. 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
  3. 工资确定、计算、支付及执行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
  4. 执行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的情况;
  5. 劳务派遣工使用及其同工同酬的情况;
  6. 劳动安全防护的情况;
  7. 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 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四、检查形式
监督检查采取自检与抽检相结合的形式。
自检。各区市县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各产业工会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形成本区域、本产业的检查通知、检查方案,对所属企业开展自检自查并由各区市县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填报自检自查汇总表,原则上要求各区市县自检自查单位数不少于10个,各产业自检自查单位数不少于5个。
抽检:在产业工会的自检过程中,由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和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保障监察员组成检查组,与产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联合,随机对拟自检的单位进行检查。对区市县的抽检工作,将与法律工作“两个专项行动”检查择期一并进行。
各单位自检自查情况汇总表于2013120日前上报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204房间,电子邮箱:flgzb2003@163.com。市总工会将根据各单位自检自查情况汇总表及抽检情况形成检查通报。
五、督促整改
市及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法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拒不改正的,向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提请依法处理。
   
附件:1. 大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自检自查汇总表
2. 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建议书(样本)
 
大连市总工会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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