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2-14 14:29:59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各区市县、先导区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产业工会,各基层工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提质增效,市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我市企事业单位的实际,依据中央、省、市关于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印发《大连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质量评估办法(试行)》,作为今后规范全市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实施工作质量检查、考核、评估、表彰的依据。请各区市县、先导区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产业工会,各基层工会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129


大连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质量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提高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管理质量和建设水平,根据《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辽宁省企业厂务公开规定》、《大连市厂务公开实施办法》、《大连市企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大连市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规定》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全市企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质量评估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统领,大力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突出职工群众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推动基层企事业单位协商民主机制建设,实现企业与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责任共担,推动职工知情权、建议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有效落实,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稳步发展。

第三条  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质量评估的目标任务是:进一步强化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建设,不断完善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推动厂务公开工作深化发展,促进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有效落实,逐步引导规范全市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做实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检查、考核、评估、表彰,实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切实增强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实效。

第四条  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质量评估的实施原则是:

1. 突出主体。职工群众是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评价主体。要广泛听取和尊重职工群众的意见,把职工群众的评价意见作为分析问题、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作为评估工作的重要内容。

2. 把握重点。把职代会职能履行、作用发挥、运行质量和实际效果作为评估的重点内容,积极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推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取得新突破。

3. 注重实效。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质量评估内容和标准的制定,要适应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发展水平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发展要求,因地制宜,因企施策,有针对性地形成具有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特色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新机制、新格局,不断增强质量评估工作的实效。

 

第二章  评估范围和评估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所有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质量评估标准详见附件中评估细则。

 

第三章  评估主体和评估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评估主体是指企事业单位经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或职工群众,职工代表或职工群众的意见是评估认定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质量评估方式:

评估工作采取单位自评、职工评价和上级评估认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 单位自评。由基层企事业单位先行对照评估参照细则进行自评,再申请上级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办公室予以评估认证。

2. 职工评价。上级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办公室在进行考核的同时,随机抽样选取职工代表或职工群众进行问卷测评。随机抽样的比例不少于职工代表或职工群众总数的20%

3. 上级认证。上级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办公室在企事业单位申报的基础上,按照评估标准,采取听(听企事业单位自检情况汇报)、看(查看有关文件材料、档案资料、现场实物)、谈(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评(结合职工评价测评结果)等方式,做出评估认证。

 

第四章  工作分工和评估实施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设立相应的评估委员会(小组),负责对本级评估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企事业单位工会具体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评估工作、配合上级工会组织职工代表或职工群众测评和公示评估结果。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本级评估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可安排在职代会召开后,由本单位工会组织实施,具体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对评估事项进行分析研究,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责任分工、制定落实措施、提出工作要求;

2. 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对评估工作组织形式、工作时间安排和进度计划、拟采取的工作方法、具体措施、工作要求等内容进行明确;

3. 组织职代会代表或职工群众代表填写《测评表》,汇总数据;采取在实施地区进行公告公示、召开群众代表大会、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征求意见箱、实地走访等形式,多途径、多渠道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及时收集、归纳和整理;

4. 对群众反响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论证,形成初步评估意见,编制评估报告;

5. 召开党、政、工专题会议,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6. 向职代会联席会议和有关会议报告,并实施整改;

7. 在下一次职代会或职工大会上报告测评结果,以及实施整改措施的情况;

8. 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9. 向上级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办公室提出评估申请。

第十一条  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内评估工作领导、方案制定、考核发动、本级评估认证、市级认证申报、典型推荐、结果通报、督促整改等工作。

市所属产业工会负责本系统内评估工作领导、方案制定、考核发动、本级评估认证、市级认证申报、典型推荐、结果通报、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十二条  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负责全市评估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市级评估认证等工作。

 

第五章  市级认证名称和条件要求

第十三条  市级认证名称:

大连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标准化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市级认证条件:

1. 全面落实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相关规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标准化建设评估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

2. 职工评价测评结果满意率达90%(含90%)以上。

第十五条  市级认证由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产业工会对本区域、本系统内企事业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本级认证,达到市级认证条件的,统一组织申报到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认证,下发通报,颁发标牌和证书。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 大连市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含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标准化建设评估细则

2. 大连市非公企业(含外资企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标准化建设评估细则

下载文件:关于印发《大连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质量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doc,19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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