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公布施行

发布时间:2020-02-18 11:56:31 作者: 来源:大连日报 点击数:

  隐瞒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或者治疗,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这些严重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13日下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我市即将迎来返连人员流动高峰,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对疫情防控至关重要。在这个特殊时期作出的重大决定,有着十分重要意义。

  制定《决定》为依法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疫情防控关系着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在这场疫情防控战役中,没有人是旁观者,每个人都是责任人。

  《决定》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一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明确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依法依规、科学防治、精准施策、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公开透明的原则,并提出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要求。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群众自治作用,协助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疫情排查,实现入户排查、重点群体监控全覆盖等内容。

  确立五级网格化联防联控体系

  《决定》明确市、区(市)县、乡镇(街道)设立的疫情防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挥辖区内疫情防控工作。将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基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建立的五级网格化联防联控体系予以肯定,写入《决定》之中。同时,进一步压实居(村)民委员会的防控职责,充分发挥社区在疫情防控中的阻击作用,把防控力量向社区下沉,加强社区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使所有社区成为疫情防控的坚强堡垒。

  授权政府采取应急管理措施

  《决定》依法支持并授权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当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在不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部分重点领域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这一特别授权有助于针对我市实际,为政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依法开展防控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决定》还对政府及相关部门必要情况下的征用行为、防疫物资生产和调度等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细化重点环节防疫责任

  《决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决定》还明确,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疫情防控责任,积极配合排查工作,主动如实提供房屋承租人信息,主动向房屋承租人宣传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及时了解、报告房屋承租人的健康状况。

  用法治手段全力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决定》要求监察机关对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依法依规追责问责。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各类因疫情和疫情防控产生的纠纷,严厉打击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法治保障。为强化公民法律责任,《决定》还规定,对个人有隐瞒疫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或者治疗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突出人文关怀明确奖励抚恤措施

  保护关爱医务人员和其他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人员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保障,为此,《决定》对严防一线人员感染,关心和保护相关人员身心健康,优先保障疫情防控一线物资供应,实行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奖励、抚恤、补贴等制度,落实相关人员待遇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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