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企业经营的正当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和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辽宁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大连市工资集体协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水泥行业的实际,大连市建材行业协会代表市水泥行业企业方与大连市建设建材工会代表市水泥行业职工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是大连市水泥行业企业与行业内职工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通过签订集体合同,充分调动双方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于大连市水泥行业企业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 企业招用职工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企业应当依法与工会协商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向职工公示或告知。
第五条 企业有义务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遵章守纪、安全生产教育和安排技术业务、生产技能等内容的培训,职工应接受企业安排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 工会要教育职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有责任宣传教育职工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条款,安心本职工作,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七条 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企业遵照按劳分配与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工会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制度和工资调整幅度,坚持个人收益与企业经济效益提高同步,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企业通过对各工种和岗位的劳动条件、实际劳动消耗量以及对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等诸因素进行劳动评价。
第八条 2014年大连市水泥行业企业11个技术工种最低工资标准见下表。行业内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在确定的11个技术工种试用期满最低工资不得低于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凡企业现行工资标准高于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的,仍执行企业现行工资标准。其他工种和岗位及熟练工工资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由企业行政方与工会方协商确定。
大连市水泥行业2014年11个技术工种月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
工 种 |
主城区企业 月最低工资标准 |
北三市企业 月最低工资标准 |
窑操工 |
2200 |
2200 |
水泥磨操工 |
2200 |
2200 |
生料磨操工 |
2200 |
2200 |
窑巡检工 |
2050 |
2050 |
水泥磨巡检工 |
2000 |
2000 |
生料磨巡检工 |
2000 |
2000 |
物理检验工 |
2000 |
1800 |
化学检验工 |
2050 |
1850 |
机械维修工 |
2050 |
2000 |
电气维修工 |
2100 |
2050 |
矿车司机 |
2200 |
2200 |
第九条 鉴于全行业产品价格大幅降低,各企业经济效益下滑严重,本行业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职工本年度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低于6%,具体标准在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联动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情况,由企业行政方与工会方协商确定。行业内企业工资调整和分配坚持一线生产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原则。
第十条 职工工资由企业以人民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职工本人,支付日由企业与职工明确约定,如遇节假日、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一条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本企业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每月加班累计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二条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时应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计发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以职工本人日工资标准为基数,平日加班按150%计发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由企业优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200%计发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按300%计发加班工资。
第十三条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间月工资标准不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工资标准或者本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 病假、工伤工资支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根据本人工龄和本企业工作年限确定,最低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扣除缴纳社会统筹个人负担部分后不低于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六条 本合同所议定的11个工种和岗位最低工资标准,为全市水泥行业技术工种的最低工资标准,行业内所有企业签订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条款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的有关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争议处理及法律责任等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九条 本合同草案经水泥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形成正式文本,经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后,由建材行业协会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备案后,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后的15日内,由企业向职工公告。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从2014年 月 日起至2015年 月 日止,为期一年。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筹备续签事宜。为确保本合同的落实,双方指派代表成立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小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检查企业要为检查小组提供方便条件。检查小组将检查结果书面提交甲乙双方,双方应认真研究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总工会各一份,副本若干,发至大连市水泥行业企业。
第二十二条 对本合同未予明确的事项,双方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未予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甲方:大连市建材行业协会 乙方:大连市建设建材工会
(盖章) (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2014年 月 日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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