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维护职工劳动卫生安全权益,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日前市总工会与市安监局联合,于5月5日联合下发了大工发〔2015〕11号《关于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指导意见》。
意见中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需要报告的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内容归纳为以下十七大项列出。
一、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条件基本情况;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三、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落实情况;
四、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投入及资金使用情况;
五、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六、从业人员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是否符合标准,预防和减少职工安全风险、职业伤害的主要措施;
七、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及管理情况;
八、参加工伤保险及缴纳保费情况;
九、重大危险源及危险物品、设施(包括特种设备)、岗位等管控及检测情况,是否符合安全管理有关要求;
十、粉尘、噪音、化学试剂(气体)等有毒、有害岗位环境监测情况;
十一、从事有毒、有害职业特殊岗位人员体检落实情况;
十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落实情况及“职工群众身边无隐患”活动开展情况;
十三、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
十四、建设项目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落实情况;
十五、生产事故及处理基本情况;
十六、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工作近期规划;
十七、其他应报告的内容。
意见同时在落实报告内容、强化考评等方面作了刚性要求。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要在职代会上向职工代表报告一次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二是各级工会组织、安监部门、行业工会及行业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权,密切配合,结合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三是各级工会要会同安监部门,组织对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将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四是市安委会办公室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及职工满意度等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体系中,并赋予一定分值,严格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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