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承办单位收到投诉事项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投诉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强和规范营商环境投诉事项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近日,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依据《辽宁省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大连市贯彻〈辽宁省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共7章33条,对适用范围、各相关单位职责范围、投诉受理、投诉处理程序、协调与督办、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细则》进一步规范了投诉处理程序,明确了投诉处理时限,严格了对各投诉承办单位要求。各投诉承办单位收到投诉事项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主动与投诉人联系了解详细情况,听取投诉人意见。投诉事项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填报《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事项办结单》。同一类型投诉事项超过3起时,承办单位应对该类型投诉事项进行全面自查,建立问题台账,深入整改。
《细则》明确市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市投诉事项处理情况进行考核,要求各区市县、先导区及市直属各单位要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市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投诉处理情况台账,主动接受监督。对承办单位未按督办要求办结投诉事项,拒不配合或故意隐匿事实真相,对投诉人实施威胁、刁难或打击报复等情况,市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将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手段予以警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涉嫌违法违纪线索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委监察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理。
《细则》具体内容可到大连市营商环境建设局网站或微信订阅号“大连营商环境信息发布”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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