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工办发〔2022〕3号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市总机关各部门:
《大连市非公有制企业兼职工会主席履职津贴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总工会第421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2年2月25日
大连市非公有制企业兼职工会主席
履职津贴补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激发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活力,充分调动非公有制企业兼职工会主席履职尽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发挥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职工和企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总工发〔2014〕22号)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对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和基层工会经费支持力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总工办发〔2016〕18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企业是指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份占主导或相对主导地位的企业。所谓占相对主导地位,是指其所占股份虽不足50%,但其股份所占比例最大,相对于其他股东对企业起到控股作用。按企业注册类型划分,非公有制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非公经济成分占主导或相对主导地位的股份合作企业、其他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选举产生且在任期正常履职的非公有制企业兼职工会主席或主持工作的兼职副主席1人。
(二)企业工会会员人数25人及以上(以申报时实名制数据信息系统会员数为准)。
(三)根据大连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事业单位“职工之家”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作用的意见》(大工发〔2017〕3号),企业工会被评定为A级以上工会。
第三条 履职津贴发放标准根据企业工会会员数和企业工会AAA等级等因素确定,具体为:
1.根据企业工会会员数,履职津贴分为五档。会员数200人以下,履职津贴为100元/月;会员数201~500人,履职津贴为150元/月;会员数501~1000人,履职津贴为200元/月;会员数1001~5000人,履职津贴为300元/月;会员数5001人以上,履职津贴为400元/月。
2.根据工会AAA评定等级确定履职津贴发放系数。AAA级工会履职津贴发放系数为1;AA级工会履职津贴发放系数为0.9;A级工会履职津贴发放系数为0.8。
第四条非公有制企业兼职工会主席履职津贴发放实行实名制管理,由所属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按年发放,将津贴汇至个人银行卡账户,原则上不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五条 非公有制企业兼职工会主席履职津贴以实际在职在岗工作月份进行计算。企业工会换届或届中调整,以上级工会批复选举结果时间为准,前任工会主席履职津贴发放到换届或离任之月,新任工会主席履职津贴自任职次月起发放。
第六条 全市AAA级非公有制企业兼职工会主席履职津贴和市产业工会所属AA级、A级非公有制企业兼职工会主席履职津贴所需费用由大连市总工会负责承担。每年年初,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应根据上年度所属企业工会AAA等级评定情况,按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向大连市总工会申报,并填写《大连市非公有制企业兼职工会主席履职津贴申报表》(附件1)、《大连市非公有制企业兼职工会主席履职津贴申报汇总表》(附件2)。经大连市总工会组织和基层工作部审核、市总工会党组会审定后,按相关程序组织发放。
第七条 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所属AA级、A级非公有制企业兼职工会主席履职津贴所需费用由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负责承担并组织发放。
第八条 大连市总工会组织和基层工作部、财务部、经审办以及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应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兼职工会主席履职津贴发放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组织和基层工作部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大连市非公有制企业兼职工会主席履职津贴申报表
2.大连市非公有制企业兼职工会主席履职津贴申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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