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基层工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动全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大连市总工会就2024年度“双合同月”期间开展集体协商工作事宜提示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大连市深入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大人社发〔2023〕160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各类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开展集体协商工作。
请各类工会组织尽快响应企业要约或主动向企业提出要约开展集体协商活动,新签订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到期续签、调整重新签订的企业,工会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代表职工与企业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技术工人或高技能人才待遇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请具备条件的行业、区域型工会,实施开展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需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单位公示。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集体协商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特此函告。
大连市总工会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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