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区总工会的工作职能为:
1、在区委领导下,在市总工会指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围绕区委中心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工会的工作部署,完成本级工会代表大会提出的任务。
2、代表职工参与制定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参与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重大政策的拟定。
3、监督国家有关职工利益的劳动法规和各项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4、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女职工特殊利益,指导企事业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搞好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5、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向政府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协助政府解决职工群众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参与劳动关系的调处、仲裁,为职工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6、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与改革和建设,指导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提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技术协作等项工作,组织推荐、评选、表彰、宣传先进模范人物。
7、组织职工开展宣传、文化技术教育和文体活动,提高职工思想政治和文化技术素质,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
8、组织开展工运理论研究,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指导企业和职工组建、参加工会组织,制订本区有关工会方面的政策、规定和条例,对全区工会工作进行理论政策指导。
9、协助党组织领导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工作,指导所属工会开展业务工作和群众工作,协调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10、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工会干部的培训,提高工会干部的素质。
11、收好、管好、用好本级经费,管理本级工会文化、技术、疗养等事业和资产,监督产业工会、基层的财务工作,指导所属工会办好企事业、管理好工会资产。
12、完成上级工会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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