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6-05 11:14:16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大工发〔201038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非公有制企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保障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非公有制小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是指在同一区域(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等),或者同一行业以及性质相近的几个规模较小、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建立联合职代会,协商解决带有共性问题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 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必须把握以下原则:

1. 党领导的原则。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工作必须在区域、行业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确保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制度的健康发展。

2. 重在建制的原则。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同时,对于具体作法尚未规范的,要在实践中通过总结经验逐步加以规范。

3. 协商一致的原则。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与区域、行业行政和企业经营者进行沟通协商,达成共识,不能单方面作决定,更不能单方面强制推行。

4. 借鉴创新的原则。要借鉴国有、集体企业职代会的有效做法,结合自身实际,从形式、内容、方法等方面进行创新。

5. 依法规范的原则。要边建制、边规范、边开展工作,切实发挥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的作用,努力使这项制度得到区域、行业党政的支持、成员单位经营管理者的认同和广大职工的欢迎。

第四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主要行使下列基本职权:

1. 知情参与权。听取区域、行业行政负责人关于区域、行业企业整体生产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的报告、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区域或行业劳动关系状况报告,以及区域、行业内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情况的报告、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和职代会等民主管理情况的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审议通过权。对区域、行业内企业带有共性的规章制度、奖惩办法,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保护、裁员方案,以及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等,进行审议,做出同意或否决的决定。

3. 依法监督权。对成员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履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履约情况,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的情况等进行监督。

4. 选举罢免权。选举和罢免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

5.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各成员企业协商确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和构成:

1. 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成员企业经营管理者,以及区域、行业党组织、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工会负责人经选举均可当选为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代表。

2. 职工代表的选举以企业为单位,按照区域、行业工会分配的名额,由成员企业工会组织职工无记名投票推荐候选人。选举时,应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获得应到职工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报上一届职代会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或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筹备工作小组审核确定。各成员单位至少应有1名职工代表。

3. 职工代表的比例,由区域、行业工会根据区域、行业规模、职工人数多少提出,与区域、行业党组织和成员企业协商确定,但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代表最低人数不少于30人。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一线职工不得少于50%,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不得超过25%,青年职工、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职工人数为1000~1500人的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为10%左右,1500人以上的可适当缩小比例,不足1000人的可适当增加比例。

4.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替补制,其任期与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应定期向本单位职工报告工作。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六条 职工代表应享有的权利: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企业经营状况有知情权,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侵犯职工(代表)民主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因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七条 职工代表应履行的义务: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参与管理的能力;密切联系本单位职工,如实向企业反映涉及职工权益的意见和要求;带头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八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的筹备:

1. 成立筹备工作小组。筹备工作小组由所在区域、行业党组织、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工会负责人组成,负责职代会的筹备工作。

2. 做好会议有关材料的会前准备工作。筹备工作小组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负责起草《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筹备方案》和《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实施细则》。《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筹备方案》主要包括会议指导思想、中心议题、职工代表选举、提案征集、会期、日程安排以及其他筹备事项。经同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上级工会组织有帮助、指导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的责任。《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实施细则》经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 做好会前宣传发动工作。筹备工作小组在召开职代会前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主动向区域或行业企业广大职工宣传职代会的重要意义、性质、职权和作用,为会议顺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氛围。

4. 民主选举职工代表。区域、行业工会组织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好职工代表的民主选举工作,职工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或筹备工作小组确认后,要向本区域、行业内各企业和广大职工进行公示。职工代表产生后要做好会前培训工作。

第九条 职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听取本区域、行业内企业发展总体规划、生产经营状况的专题报告,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决议落实情况、提案处理情况以及集体合同、工资协议等执行情况的报告;选举参加集体合同、工资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对有关方案、大会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决议、决定,由区域、行业工会主席与企业方的代表共同签字后生效。

第十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的召开。

1. 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召开前一周,应将会议议题和筹备情况等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要进行帮助和指导;同时,将会议有关内容向职工代表通报。职工代表应及时听取和收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 开好预备会议。预备会议要通报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名单,听取职代会筹备工作报告,通过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确认职工代表;通过职代会的议题和议程以及表决办法;将需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有关文件草案发给职工代表,广泛征求意见;选举会议主席团。

3. 召开职代会正式会议要严格按照确定的议程和民主程序进行,认真审议各项议案,依法正确行使职代会各项职权,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形成大会决议。正式会议可邀请本区域、行业部分企业所有者、经营者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4. 召开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代会选举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应到职工代表过半数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代会按程序审议表决。凡经职代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和方案,要向全体职工公布。

5. 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遇有重要情况,经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企业、区域、行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一线职工、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区域、行业党组织、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工会负责人。其中,一线职工应超过半数。主席团成员应是正式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可根据需要结合各项职权的落实,设立提案审查、生产经营、规章制度、生活福利等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大会决议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成员在职工代表中产生。

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每季度至少活动一次。专门委员会(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各专门委员会(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职代会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向职代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由区域、行业工会召集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及有关方面人员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协商处理结果要报下次职代会审议确认。

第十四条 区域、行业工会组织是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筹备、召开和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组织区域、行业内成员单位选举和培训职工代表,征集和处理职工代表提案。

2. 代表职工方与用人单位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3. 组织和发动职工落实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检查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征集职工代表的建议,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4. 主持召开职代会联席会议,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民主管理活动,认真落实职代会赋予的职权。

5. 指导和帮助各成员单位开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合企业特点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6. 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的整体素质。

7. 保管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有关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与国家和辽宁省制订、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总工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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