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9-02 00:00:00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休假管理,根据国务院及大连市干部休假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市总工会实际,特制定市总机关干部休假管理实施办法
一、带薪年休假规定
第一条 机关干部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二条 对按规定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机关干部,均应安排年休假。各部门(产业)要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结合个人意愿,分批、分阶段安排年休假。年休假天数为5天的要一次性休完,10天以上的可分两次休完。年休假可与其他假期相连接。机关干部年休假当年安排,不作跨年度使用。
第三条 以下情况,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机关干部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机关干部,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机关干部,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机关干部,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条 机关干部已休年休假的,又出现(1)、(2)、(3)、(4)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二、其他休假规定
第五条 探亲假。已婚机关干部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有四年一次的探亲假20天,可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休假,但是,机关干部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工作满一年的未婚机关干部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机关干部结婚后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自结婚当年起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每年30天。探亲假期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路程假,探亲假往返路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假。机关干部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节假日外,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本人要事先请事假,经过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不得无故矿工。
第七条 病假。机关干部请病假需持医院病休证明。病休不超过一天的按事假处理。
第八条 婚假。机关干部结婚(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以上登记初婚的),享受婚假3天;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登记初婚的),婚假10天,机关干部结婚时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假期一次性休完,不得分段休假。
第九条 产假。机关女干部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育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机关干部,按有关规定休假。
第十条 丧假。机关干部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病故后,享受3天丧假。
三、休假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审批表》由本人填写,调研员及以下干部休假,由本部门(产业)领导签字批准;副处级领导干部休假,由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休假,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主席签字批准。
第十二条 《审批表》签字批准后,由本人送交人事处备案。休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销假,不能按时到岗者,需向批准者陈述原因并请示续假,未经批准按旷工处理。各部门(产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要对机关干部的休假负全责,准假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
第十三条 请事假需由本人填写《审批表》,调研员及以下干部事假1天之内的,由本部门(产业)领导批准;超过1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2天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常务副主席批准。正、副处级领导干部请事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1天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常务副主席批准;超过2天的由主席批准。年内,机关干部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
四、休假管理
第十四条 人事处建立机关干部年休假登记管理台帐,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考勤制度。年底,市总汇总机关干部年度休假情况并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机关干部未休年休假的或未休完年休假的,待遇按大连市带薪休假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机关干部如遇特殊情况暂无法履行休假审批手续的,可按请假程序通过电话等形式向有关领导申请,同意后告知人事处,待返回工作单位后补办休假手续。如机关干部没有履行休假、请假手续,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作旷工。旷工按日扣发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并取消当年优秀机关工作者评选资格;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 市总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参照此办法执行。企事业单位班子成员按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休假审批手续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391日起施行,原市总机关干部休假相关文件规定即行废止。
 
大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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