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工办发〔2015〕14号
关于开展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
组建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切实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组建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时间
2015年6月15日~2015年9月30日。
二、工作目标
重点推进非公企业、中小型企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建设。至2015年9月30日,全市50~100人建会企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组建率达到80%以上,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组建率达到90%以上。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6月15日~6月30日)。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要对本地区、本产业50~100人建会企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组建情况进行调查,摸清底数,认真填写《50~100人建会企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组建情况基础数据表》,作为工作目标确定及考核验收依据,于6月30日前报市总工会法律部。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7月1日~9月20日)。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结合本地区、本产业的实际,组织好本地区、本产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组建工作的开展,认真填写《50~100人建会企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组建情况月统计表》,自7月份起于每月20日前报市总工会法律部。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推进非公企业、中小型企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建设,是市总工会十六届二次全委会确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组建工作的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2. 认真采取措施。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要结合本地区、本产业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有步骤、分阶段推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组建工作,确保工作目标按时高效完成。
3. 建立通报制度。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每月20日前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组建工作开展情况向市总工会法律部报送统计表,市总工会法律部按月通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组建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组建工作的深入开展。
附件:1. 50~100人建会企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组建情况基础数据表
2. 50~100人建会企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组建情况月统计表
大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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