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0-17 14:41:42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大工发〔201621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市直属基层工会,市总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

《大连市总工会审计整改暂行办法》已经市总工会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 连 市 总 工 会

                           20161013


大连市总工会审计整改暂行办法

                

为促进工会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落实,提高审计监督质量和实效,根据《工会审计整改督查暂行办法》和《辽宁省总工会审计整改督查约谈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整改督查

第一条  审计整改督查是大连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情况进行的督促检查。

第二条  市总工会经审会负责组织实施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应当纳入经审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条  审计整改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对移送处理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的一般性问题,可在下一次审计时进行审计整改督查。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采取实地检查方式进行审计整改督查:

(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线索和问题的;

(二)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不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未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的;

(四)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落实不充分或措施不当的;

(五)经审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采取实地检查方式进行审计整改督查的,经审会应当自收到被审计单位出具的整改报告之日起90日内实施审计整改督查。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整改督查通知书》,说明审计整改督查的方式、需要提供的资料以及时间安排等事项。

第七条  审计整改督查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整改督查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审计依据、审计时间、审计方式等;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及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评价;

(四)整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有关事项,应当向经审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适当延长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

二、整改约谈

第九条  约谈主体:市总工会主要领导或受市总工会主要领导委托的市总工会党组成员。

第十条  约谈对象:未履行审计整改主体责任或整改不力的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约谈内容:指出被约谈对象在履行工会财务管理主体责任和落实审计整改意见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的严重性,提出加强整改的相关要求,以及其他需要谈话和沟通的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行为时,可进行约谈:

   (一)在工会经费收支、专项资金发放、资产购置处置和基本建设项目中存在管理混乱或账目不清问题的;

   (二)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阻挠审查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审计过程中发现正在进行有损工会组织利益或职工群众利益等行为,责令纠正而拒不执行的;

   (五)不执行经审组织作出的审计决定的;

   (六)不整改或没有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工会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约谈方式:约谈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约谈地点可以在市总工会或在被约谈人单位进行。

第十四条  约谈程序及要求

   (一)市总工会经审办根据审查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了解的相关情况,确定约谈事项并向市总工会主要领导提出约谈申请。

   (二)经市总工会主要领导批准并确定具体约谈对象、约谈内容、约谈方式、市总工会参加人员。

   (三)市总工会经审办负责做好约谈的组织协调工作,提前5个工作日向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知,做好约谈的相关准备。

   (四) 市总工会经审办负责形成约谈记录和约谈纪要,并督促被约谈单位及时整改。

   (五) 被约谈对象应在30日内对约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情况提供书面反馈。

   (六)被约谈对象应按时参加约谈,认真落实约谈要求,不得委托他人,不得无故不参加约谈。

    三、整改处理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15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整改报告,市总工会经审会应当予以批评并限10日内改正;对仍不改正的,在《经审工作专报》给予通报。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问题严重且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市总工会视情节轻重通报同级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

四、其他

第十七条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市总工会直属基层工会可以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大连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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