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工办发〔2016〕29号
各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工会,各相关基层工会,各劳模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岗):
现将《大连市劳模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岗)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21日
大连市劳模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
工作室(岗)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劳模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岗)(以下简称工作室)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工作室资助资金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室的资助资金来源包括大连市总工会的助推金、上级工会的资助以及基层工会按比例配套的资金。
第三条 凡使用资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工会资产,应纳入本单位工会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二章 资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资助资金的管理原则: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集中使用,突出重点;项目管理,有效监督。
第五条 工作室所在单位在收到市总工会下拨资金一个月内,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未配齐者不得动用市总工会资金。
第六条 资助资金由各单位工会财务代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七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开支范围参见本办法,开支标准参照《大连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八条 工作室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年初对资助资金的使用做出预算,报本单位工会审批。
要科学合理编制资助资金收支预算,保证专款专用,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预算的及时执行。实现资金来源和运用的综合平衡及流动性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财务风险。
资助资金应严格执行年度预算,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资助资金用于工作室的设备购置、维修以及办公条件改善等方面。
(一)设备购置。指为完成工作室体系建设、人才培养、队伍建设、项目完成等任务而购置必要的计算机、机具、仪器设备等。
(二)维修。指用于与工作室相关的计算机、机具、仪器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基础设施改造等。
(三)办公条件改善。指工作室购置必要的桌椅、办公用品,与工作室工作成果相关的文字复印印刷、材料邮递等。
第十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其他采购按照上级工会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一条 工作室应在每年度末将资助资金的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工会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等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工作室所在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资助资金的使用和预算执行进度。年末未列支的资助资金应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结转和结余,纳入下一年度使用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资助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资助资金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制度。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有权收回资助资金。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应建立健全资助资金管理责任制,对审批确定的项目实行领导负责制。工作室负责人、单位工会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对资金预算的及时执行负责。
第十五条 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同级经审会和上级工会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和产业工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工作室的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总工会经济技术和劳动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大连市劳模创新工作室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大连市总工会 Copyright© 2004 - 2020 dlzgh.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沈阳新松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