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工办发〔2017〕9号
各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工会、产业工会,各基层工会:
《大连市工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细则》已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
大连市工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帮扶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实现精准帮扶、公平救助,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15﹞20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6﹞36号)和《辽宁省总工会办公室印发<辽宁省工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辽工办发﹝2016﹞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项帮扶资金,是指各级财政拨付的、各级工会投入的和社会各界捐助的,用于支持各级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帮扶救助活动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困难职工是指符合全总、省总所规定困难职工身份认定标准,并经基层工会在所管辖范围内进行公示后,经所属区市县(产业)工会核定,被纳入全总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职工。
第四条 各级工会具体建立和管理困难职工档案的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具体帮扶活动。
第五条 帮扶资金的发放和使用,应当坚持“依档帮扶”,“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银行卡发放”的原则。不得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发放帮扶资金。
第六条 各级工会应根据全总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和省总工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细则规定的项目,准确核查困难职工家庭状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到全国总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二章 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第七条 纳入帮扶资金救助范围的困难职工,必须符合以下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条件之一:
(一)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
(二)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35%,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三)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和突发性事件等不可预见情况,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与以上所述情况相近的职工家庭。
第八条 本人加入工会组织,其家庭按务工地标准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农民工家庭可纳入档案管理。
第九条 对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得认定为困难职工:
(一)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
(二)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四)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第十条 已享受政府低保救助和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纳入建档范围。
第十一条 拟被认定的困难职工由基层工会在所辖区域内利用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做好公示记录。
第十二条 对符合标准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困难职工,各级工会要及时为其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并将困难职工信息录入全总帮扶工作管理系统,按规定对其实施帮扶救助。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困难职工建档标准建立定期核查及资金发放前核查制度,指导监督帮扶中心实现档案信息动态管理。对不符合逻辑、不真实详细、漏填、错填、少填困难职工信息的档案要坚决清退。有条件的区市县工会,可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核查、比对帮扶对象拥有金融资产等状况。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按照建档工会入户调查摸底或职工个人申报、审批对象公示、建档工会核实、上级工会复核、区市县(产业)工会备案、市总工会核准上报的程序,建立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基层工会建立的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副本需报所属区市县(产业)工会备案。各区市县工会建立的困难职工原始档案由本级工会帮扶(服务)中心或本级工会管理。区市县(产业)工会对基层工会建立的原始档案进行严格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应及时退回原建档单位。
第十五条 困难职工建档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由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档案。灵活就业的工会会员,由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如街道(社区)尚未成立工会,由上一级工会负责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建档条件的,由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如街道(社区)尚未成立工会,由上一级工会负责建立档案;重新就业后仍符合建档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工会重新认定并负责建立档案。
第十七条 原用人单位被撤消,其单位工会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职工所在的新用人单位工会或街道(社区)工会,无法移交的档案由所属工会帮扶(服务)中心或上一级工会负责代管。
第十八条 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应包括:困难职工帮扶申请书或经本人签字认可的基层单位工会帮扶申报材料;困难职工及有关家属身份证明材料、收入证明材料、公示证明材料;困难职工原始信息表(应与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电子档案保持一致)。各区市县工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档案内容。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应安排专人负责整理、保管、提交档案资料,并负责档案安全。困难职工建档应坚持一户一档案,避免重复建档、重复统计。
第二十条 各建档单位要加大档案信息化工作软硬件投入,加强档案信息的收集、管理、使用和安全等方面的建设,进一步提升档案信息共享和精准帮扶的效果。并切实做到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保持同步,一种档案发生变化时,另一种档案应不晚于30个工作日完成同步工作。同时要做到每年对档案至少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第二十一条 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建立健全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档案保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办妥档案交接手续。
第三章 帮扶资金的使用和发放
第二十二条 帮扶资金适用于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帮扶项目:
(一)用于生活救助的资金,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
(二)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不得超过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
(三)用于助学救助的资金,每个学生每年不得超过十个月基本生活费用总和。
(四)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资金,执行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
(五)用于法律援助的资金,执行当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第二十三条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
(二)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四)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
(五)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各级工会开展帮扶救助活动所需的工作经费和办公经费,纳入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算。
第二十四条 帮扶资金的分配方案,由各区市县总工会参照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建档困难职工户数、自然灾害发生情况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制定,并经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后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和省财政配套帮扶资金的使用应采取非现金支付形式,用于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的,应当通过银行卡(存折)发放,各级工会应及时将帮扶项目、金额、次数和具体时间通知困难职工家庭,并将银行对账单存档备查。用于其他帮扶项目的,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帮扶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帮扶资金下发前各级工会应认真核实帮扶对象相关信息,对于因故身亡等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必须立即停止向其发放帮扶资金。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工会投入资金、社会捐助资金除明确规定使用范围外,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必须在拨付年度内使用完毕,不允许出现帮扶资金结余。
第四章 帮扶资金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帮扶资金的预算、决算按照全国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纳入各级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工会职能部门是帮扶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须按有关规定用好帮扶资金,对帮扶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改变用途和扩大开支范围。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会会计制度》,结合各级专项帮扶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制定统一的帮扶资金财务核算管理办法,统一核算科目,并规范其使用,实现区分中央专项、省级配套、市级配套、县级配套及其他资金来源分别列示收入、支出。统一核算口径,明确帮扶资金实行全口径归口管理;统一资金流转渠道,规范资金划转流程及分配管理权限;统一预、决算报表格式及报送渠道,明确职能部门与财务部门在帮扶资金预决算编制工作中的责任分工。
第三十二条 各区市县工会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统一核算办法的要求,组织本级帮扶资金的财务管理及核算。
第五章 帮扶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区市县工会职能部门要及时对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督查,每年至少举办一期帮扶工作培训班和开展一次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等财务管理,保证会计核算的合理、科学。
第三十五条 工会经审部门负责协助职能部门组织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检查,并负责按有关规定监督落实整改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挤占挪用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严格执行政策,坚持原则,规范高效地使用帮扶资金,富有创造性地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工作,获得困难职工高度认可的相关工作人员,各级工会应予嘉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大连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大工办发﹝2009﹞48号)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大连市总工会生活保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