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工发〔2018〕21号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
现将《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 连 市 总 工 会
2018年6月14日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
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总工会《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办法(试行)》文件精神,为促进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职工,全面优质高效地完成工会各项任务,推动新时代全市工会工作创新发展,依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实绩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年度工作实绩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增“三性”、去“四化”,把抓改革、助振兴、优服务、转作风、强党建等工作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既重显绩更重潜绩,既重当前更重长远。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问题导向;定性定量、综合评价;督考合一、闭环管理;注重实绩、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依据省总、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市总工会具体工作安排,市总全委会年度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等重要指标、重要任务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对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实行分类考核、分类评价。
第七条 考核采取指标考核、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指标考核。年初制定对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年度考核指标,确定考核标准,并根据考核指标运行和进度设置节点和相应工作完成标准。
指标考核由市总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依据确定的时间节点进度,进行动态监控,结合上传的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采取实地察访核验等方式,对过程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计分、结果汇总。
年底,在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自查的基础上,由市总考核领导小组察访核验情况,对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进行指标考核、量化计分,形成年终指标考核成绩。
第九条 综合评价包括领导评价和部门评价,由市总领导和市总业务部门分别对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工作实绩,依据指标任务完成和日常掌握情况进行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评价。
第四章 考核结果评定
第十条 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对指标考核、综合评价得分进行汇总,在量化考核基础上进行定性分析,形成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指标考核权重占85%,综合评价权重占15%(领导评价占10%,部门评价占5%;如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评价,领导评价占8%,部门评价占4%,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等方式占3%)。工作实绩考核得分=指标考核得分(含过程)+综合评价得分+加分+减分。
第十二条 指标考核包括省总、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和市总全委会工作报告等指标任务完成情况,权重占80%。指示批示落实情况、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等,权重各占20%。如不承担某项指标任务,该权重平均到其它指标权重中。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市总党组成员根据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年度各项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日常掌握情况,分别对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排序评价。市总业务部门根据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分别排序评价。
第十四条 受到省总、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表彰(表扬)或获评全总部门、省总创新成果的,每次加1分;受到省总部门、市总通报表彰(表扬)或获评省总部门、市总创新成果的,每次加0.5分。
第十五条 受到省总、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受到市总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好”“较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评价低于60分的单位确定为不合格单位。
第十七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出现违纪违规问题,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因当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在年度工作实绩考核中弄虚作假的,领导班子成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和行政处分的,按情节下降1-2个档次。
第十八条 经市总党组会议审定后,年度考评结果,通报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同时向同级党委通报。
第十九条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的考核结果,由市总工会考核领导小组向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反馈。
第二十条 对年度工作实绩考核中获得“好”等次的单位,将按照精神鼓励或精神鼓励与以奖代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激励。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主要负责人向同级党委和市总工会做出书面说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总工会成立工作实绩考核领导小组,由市总工会党组书记、主席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下设考核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总工会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办公室主任和组织建设部部长担任,调查研究室、宣传教育部、民主管理部、法律部、财务部、经济技术和劳动保护部、女职工工作部、生活保障部、农民工工作部、经审办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对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的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核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考核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情况。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工作实绩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