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工办发〔2018〕36号
各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各基层工会:
《大连市总工会对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职工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经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要从关心职工、服务职工的角度出发,加大宣传力度,掌握职工家庭情况,了解职工困难需求,帮助符合条件的的职工做好申报工作,确保每一位职工都能得到救助。
大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8年8月17日
大连市总工会对因重大疾病造成
生活困难职工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会员职工,解决职工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减轻其生活负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救助条件
1.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大连行政区域内在职职工。
2. 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3. 本人或家庭成员(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年度内住院医药费自负1万元以上。其中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内管理的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年度内住院医药费自负5000元以上。
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
二、救助标准
符合救助条件的,住院医药费自负2万元以内的,一次性救助5000元;
住院医药费自负2万元(含2万元)至5万元的,一次性救助1万元;
住院医药费自负5万元(含5万元)至8万元的,一次性救助1.5万元;
住院医药费自负8万元(含8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2万元。
三、救助申请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身份证、住院结算单据及治疗证明材料(如医生诊断、住院小结等);
2.所在单位工会出具家庭生活困难证明(如家庭成员就业情况、人均收入情况等);
3.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由所在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初审,交市总工会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职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审核发放
市总工会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职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请人实际困难状况研究审批救助金额,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总财务部将救助金通过银行卡发放给被救助人。
五、监督检查
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各基层工会负责审核把关,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随机抽查核实,做到资金使用公开透明,手续完备。
六、责任追究
严禁申请人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申请资格,收回救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本办法由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 1. 大连市总工会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职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 大连市职工重大疾病救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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