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工办发〔2018〕35号
各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各基层工会:
现将《大连市工会困难职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8年8月16日
大连市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使困难职工档案在对困难职工精准帮扶、解困脱困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6〕36号)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厅字﹝2017﹞18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纳入帮扶资金救助范围的困难职工,必须符合以下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条件之一:
(一)低保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是以户籍地政府认定的低保户为准,且满足经政府救助后生活水平仍低于低保标准条件的低保户家庭。
(二)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50%以内,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且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及其他特殊原因等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条件。
(三)意外致困户: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无责任赔付方的家庭、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而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3倍(含)以内的家庭,应符合(家庭可支配收入-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条件;人均收入虽超过低保标准3倍,应符合(家庭可支配收入+投资性净资产+储蓄-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条件。
(四)本人加入工会组织,其家庭按务工地标准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农民工家庭可纳入档案管理。
第四条 对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得认定为困难职工:
(一)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
(二)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四)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第五条 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纳入建档范围。
第六条 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各级工会档案工作接受上级工会、本级工会及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各级工会组织在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八条 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一)困难职工原始档案。
1. 困难职工帮扶申请书或经本人签字认可的基层单位工会帮扶申报材料。
2. 困难职工及有关家属身份证明材料(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
3. 困难职工家庭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四种情形的承诺书。
4. 收入证明材料:
⑴申请本人及家庭成员有工资收入者,必须出具连续三个月的工资条或所在单位人事开具的盖有公章的收入证明、或其他工资收入证明;
⑵对无固定收入的申请本人及家庭成员,由所在基层工会进行调查核实,在工资证明材料落款处由核实成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⑶确无经济收入由所在社区开具无工资收入证明,并加盖公章和证明人签字;
⑷女年满22周岁至50周岁,男年满22周岁至55周岁(读书除外)无业但身体良好且有劳动能力者视同为有最低工资收入。
5. 疾病诊断书和医药费收据(本人和家庭成员疾病诊断书,本人和家庭成员当年住院收据、当年药费发票(针对患者本人病种的药品)。
6. 三级工会组织审核意见〔社区(村)、单位车间工会组织核实意见、街道(乡镇)单位工会核实意见、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产业)工会核实意见〕。
7. 公示证明材料(公示材料、公示板照片、公示结果等,如在网上公示进行截图保留证明,以报纸形式活动在社区街道、单位公示板进行张贴公示的,以照片形式进行保留,公示期满由专人对公示结果确认并签字)。
8. 困难职工原始信息表(应与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电子档案保持一致)。
9. 其他相关材料:
⑴低保证明(低保证复印件);
⑵残疾证明(残疾证复印件、残疾证明、其他相关证明);
⑶学生证明(学生证复印件、在读学校学费收据或证明、在读学校住宿费收据或证明)。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档案内容。
(二)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档案。
1. 有关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用于帮扶救助的工会经费以及其它资金的政策、规定、制度等。
2. 帮扶资金的分配方案、主席办公会(党组会议)纪要、会计凭证、银行单据等。
3.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实名制汇总表、预决算报表(报告)等。
(三)日常帮扶工作档案。
1. 帮扶工作政策、规定、制度;
2. 帮扶工作会议记录、纪要;
3. 帮扶工作有关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复函;
4. 帮扶工作有关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第九条 拟被认定的困难职工由基层工会在所辖区域内利用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做好公示记录,公示期满由专人对公示结果确认并签字,分清责任。
第十条 对符合标准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困难职工,经过经济状况核对后,各级工会要及时为其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并将困难职工信息录入全总帮扶工作管理系统,按规定对其实施帮扶救助。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困难职工建档标准建立资金发放前核查及定期抽查核查制度,指导监督帮扶中心实现档案信息动态管理。电子档案系统所有内容必须如实填报,不得空项,对不符合逻辑、不真实详细、漏填、错填、少填困难职工信息的档案要坚决清退。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按照建档工会入户调查摸底或职工个人申报、审批对象公示、建档工会核实、上级工会复核、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产业)工会备案、市总工会核准上报的程序,建立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基层工会建立的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副本需报所属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产业)工会备案。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工会建立的困难职工原始档案由本级工会帮扶(服务)中心或本级工会管理。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产业)工会对基层工会建立的原始档案进行严格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应及时退回原建档单位。
第十三条 困难职工建档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由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档案。灵活就业的工会会员,由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如街道(社区)尚未成立工会,由上一级工会负责建立档案。
第十四条 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建档条件的,由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如街道(社区)尚未成立工会,由上一级工会负责建立档案;重新就业后仍符合建档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工会重新认定并负责建立档案。
第十五条 原用人单位被撤消,其单位工会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职工所在的新用人单位工会或街道(社区)工会,无法移交的档案由所属工会帮扶(服务)中心或上一级工会负责代管。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应安排专人负责整理、保管、提交档案资料,并负责档案安全。困难职工建档应坚持一户一档案,避免重复建档、重复统计。
第十七条 各建档单位要加大档案信息化工作软硬件投入,加强档案信息的收集、管理、使用和安全等方面的建设,进一步提升档案信息共享和精准帮扶的效果。并切实做到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保持同步,一种档案发生变化时,另一种档案应不晚于30个工作日完成同步工作。同时要做到每年对档案至少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第十八条 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建立健全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档案保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办妥档案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加大档案信息化工作软硬件投入,加强档案信息的收集、管理、使用和安全等方面的建设,进一步提升档案信息共享和精准帮扶的效果。
第二十条 对擅自损毁、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一条 规范困难职工家庭状况核查机制、公示制度和工作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应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核查、比对困难职工家庭状况。对于拒绝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不得建档帮扶;对于隐瞒财产、收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帮扶资金的,应追回违规所得。
第二十二条 要严格执行全总建档标准,对困难职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建档标准,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档案,或将符合条件的排除在外。对新产生的符合全总建档标准的困难职工,必须纳入困难职工档案,同时建立脱困解困计划。对超过建档规定标准但又确实存在困难的职工家庭,各级工会可以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本层级的建档标准,分层建立档案实施帮扶。
第二十三条 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核算。
1. 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人口”。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
2. 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如利息、红利、房租收入等)、转移性收入(如养老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等)。
3. 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
第二十四条 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标准。
1. 困难职工脱困是指困难职工经精准帮扶后,其家庭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
2. 困难职工解困是指难以脱困的困难职工,经纳入政府救助体系和工会帮扶后,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低保标准,家庭困境得到有效缓解。
3. 到2020年,现有建档困难职工中,通过精准帮扶,能脱困的困难职工全部实现脱困;难以脱困的困难职工,通过推动纳入政府救助体系,建立工会常态化帮扶机制,保障其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低保标准,实现解困。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按照实际情况制定不同来源的帮扶资金使用规定。
1.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用于支持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帮扶中心对符合全总建档标准并上报到全总的困难职工家庭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等项目帮扶。
2. 各级地方财政配套、工会经费投入、社会各界捐助等其他来源帮扶资金,可以按照地方财政政策规定、工会有关制度及捐款单位(人)意愿制定使用办法。
3. 按照分级使用管理原则,符合全总建档标准并上报到全总的困难职工可以使用中央财政和其他来源帮扶资金,上报到省总的困难职工可以使用省级财政及非中央财政的其他来源帮扶资金,以此类推。
第二十六条 困难职工帮扶要严格按照依档帮扶原则和“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程序进行,帮扶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帮扶救助信息应在30个工作日内录入帮扶管理系统。年终决算时,各级工会录入到帮扶管理系统中的中央财政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应与上级工会拨付的数额一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同全总、省总相关政策不符的,按全总、省总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此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