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6-26 16:15:25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大工办发〔201830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各基层工会:

《大连市工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总工会第十六届33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625


大连市工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工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工会代表大会制度,保持工会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推进工会群众化、民主化进程,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等工会组织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产业(行业)工会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工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

第四条 实行工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工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工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工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工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 工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第五条  工会代表大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工会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工会代表大会精神,模范遵守工会法、工会章程、工会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工会的团结和统一,密切联系职工、会员和群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工会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六条  工会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同级工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报告;

(二)在同级工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三)在同级工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了解同级工会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工会组织贯彻执行工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向同级工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工会委员会就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同级工会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七)参加同级工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工会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八)受同级工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工会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章  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的方式

  第七条  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同级工会代表大会和同级工会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同级工会代表大会或同级工会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应履行请假手续。

  第八条  代表提案。工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工会代表大会十名以上(含十名)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工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代表提出的提案由工会代表大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大会主席团审定。

  第九条  代表提议。工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工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同级工会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工会重大决策和工会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代表提出的提议由同级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十条  代表调查研究。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受同级工会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的委托,可以在本地区(产业、行业)对涉及同级工会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代表调查研究结束后提交的书面报告,由同级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代表在调查研究中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征求代表意见。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决策前,可采用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征求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工会代表大会召开前,工会委员会(或代表大会筹备组)应当以适当形式征求同级本届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和同级下一届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对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稿的意见。

  工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前,可以就会议有关事项征求同级工会代表大会有关代表的意见。

  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应邀可以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会其他重要会议,参与讨论,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代表联系职工、会员和群众。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基层职工、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工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基层单位职工、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代表参加民主评议。工会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同级工会委员会安排,可以参加对所在地区(产业、行业)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情况的评议。参加上述活动的工会代表大会代表中,要有一定数量的基层代表。

 

第四章  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建立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一般设在工会组织工作部门,负责代表联络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工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工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编入的代表团进行活动。同级工会委员会、代表团要定期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原则上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六条  工会代表大会参加同级工会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代表团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参加各种履职活动,应当视为正常出勤,其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工会各级委员会要为工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其安排开展工作和开展的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列入工作预算。

    第十八条  工会的各级委员会对同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提案和提议,应当责成有关工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应加强对代表提案、提议的督办,定期将相关情况报同级工会委员会,并以适当形式向代表通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同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加强联系。

各级工会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应当注意听取工会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要依靠本级工会干校和教育培训基地等,有计划地组织同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原则上一个任期内至少培训一次。注意做好新当选代表的培训,增强代表意识,提高代表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要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按照工会内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工会内其他重要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工会代表大会代表所在工会组织、所在选举单位的工会会员,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向代表反映情况并了解代表开展工作的情况。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应自觉接受工会组织和工会会员、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工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工会组织和工会会员,同级工会的委员会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工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

第二十四条  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开除会籍的;

(二)因退休、服兵役、失业等原因保留会籍的;

(三)因出国(境)定居等原因被停止工会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四)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第二十五条  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因会员关系迁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调离同级工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十六条  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工会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按照本章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工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报同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其他各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参照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全市各级工会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工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相关配套制度。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大连市总工会组织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印发工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通知(30号)(doc,42 KB)

         印发工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通知(30号)(pdf,8.47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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