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2-07 12:39:11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大工发〔201833

  

关于印发《大连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各基层工会:

《大连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意见》已经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 连 市 总 工 会

                                20181022


大连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等有关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会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立法宗旨,规范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明确了工会在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责。全市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重要性,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劳动法律的贯彻实施紧密结合起来,强化大局和责任意识,加强本地区、本产业、本单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切实承担起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职责。全市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培训工作,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列为工会系统“七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培训,使广大职工和工会干部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主要内容,使劳动争议调解员和工会兼职仲裁员全面理解并准确把握法律的具体规定,切实提高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市、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两级总工会要加强领导,制定规划,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配合,力争在2020年底前对现有工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人员普遍轮训一遍,新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须经培训才可上岗。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工作。各级工会要坚持“预防为主,防调结合”的方针,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努力健全和完善参与劳动立法、职工普法宣传教育、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劳动合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民主管理、工会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制度,充分发挥和拓展这些制度整体预防劳动争议的功能。进一步完善预防机制建设,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重点做好预防工作,调解委员会中的工会代表要与企业代表加强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热点、难点问题。发现争议苗头,及时采取措施,做到超前防范,防止形成争议,力争把隐患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共建和谐企业。

(二)建立健全自下而上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各级工会要健全完善行业、企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地方劳动争议信息协调制度、信息收集和分析评估制度等,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警机制,防范可能出现的突发性集体劳动争议。要注重发挥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工会信访部门以及“12351”工会维权热线的联动功能,整合资源,协调沟通,及时掌握信息,迅速调处化解纠纷隐患,有效防止重大劳动争议发生。企业工会要切实承担起“第一报告人”的重要职责,发现重大劳动争议隐患,要及时到现场了解情况,防控事态扩大,并在第一时间向同级党政和上级工会报告。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要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应急反应与协调机制,对有可能引发重大劳动争议的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会商,快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协调处理,防止矛盾升级,有效避免和减少社会不稳定现象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强化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一)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的要求,抓紧对现有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摸底调查和必要调整,积极推动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督促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工会成员认真履行职责,组织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效开展。在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要将工会组建与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同步进行,力争到2020年底,已建立工会具备条件的企业、有劳动用工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率达到95%以上。上级工会要联合人社等部门加强工作指导,不断提高调解实效,树立调解权威,最大限度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

(二)推动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要在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工业园区以及重点行业,依法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不断扩大调解工作覆盖面。要完善工作制度,充实调解人员,落实调解经费,确保区域性、行业性调解工作依法、有效开展。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乡镇(街道)总工会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加强与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基层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相衔接制度,努力构建社会化“大调解”格局,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切实发挥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四、积极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一)依法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办案。当前,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激增,仲裁委员会办案压力巨大。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要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的协调,按照三方原则推动仲裁组织和机构建设,确保仲裁委员会依法行使仲裁权,树立仲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主动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研讨、审理、裁决等工作中,积极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制定,不断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有条件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要积极推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工会设立派出庭或仲裁分庭,推进派出庭或仲裁分庭独立办案,以及工会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承办案件。

(二)加强工会参与劳动争议仲裁人员队伍建设。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要配齐、配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的工会代表和工会兼职劳动仲裁员,积极参与仲裁委员会各项工作和仲裁庭办案工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的工会代表要积极参与仲裁委员会各项制度和工作规则的制定,参加仲裁委员会会议和重大劳动争议案件研究处理。工会兼职劳动仲裁员要积极参与仲裁办案,推动仲裁工作及时、公正、高效运行。要建立和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对工会兼职劳动仲裁员提出明确要求。所在工会要为仲裁委员会的工会代表、工会兼职仲裁员履行职责提供支持和保障。要密切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大对工会兼职劳动仲裁员培训力度,加强工会劳动仲裁员队伍素质建设。对取得劳动仲裁员资格的工会干部,要督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聘任,列入仲裁员名册,确保其依法履行仲裁职责。对聘任工会兼职劳动仲裁员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五、依法参与劳动争议诉讼工作

(一)依法参与并协助人民法院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审判需要,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到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例如,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开展劳动争议案件诉前调解工作;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劳动争议审判庭、职工维权合议庭和劳动争议巡回法庭,依照法定程序任命符合条件的工会干部担任陪审员,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使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善于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会干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大量案件经工会调解员和职工陪审员诉前调解得到妥善解决。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要注意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完善机制,不断创新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诉讼工作机制。

(二)充分发挥工会法律援助服务的作用。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协调配合,积极整合社会资源,组织专兼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和工会公职律师等,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劳动争议职工当事人,提供及时、快捷的法律援助,帮助职工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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