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工办发〔2015〕22号
各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各基层工会:
为推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合法劳动权益,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辽宁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暂行规则》等规定,大连市总工会决定组织开展全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时间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二、监督检查范围
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问题的企业,重点是不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不依法支付工资、欠缴社会保险时间较长、欠缴数额较大以及不依法提供劳动安全保护的企业。
三、监督检查内容
企业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情况,具体包括:
1. 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
2. 工资确定、计算、支付及执行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情况;
3. 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4. 劳动安全保护工作情况;
5. 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四、监督检查形式
监督检查采取自检与抽检相结合的形式。
1. 自检。各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形成本区域、本产业的检查通知、检查方案,对所属企业开展自检自查并由各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填报自检自查汇总表。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对企业进行劳动法律监督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0个,产业工会不少于10个。
2. 抽检。在产业工会的自检过程中,由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和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保障监察员组成监督检查组,与产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联合,随机对产业所属的自检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请各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于
五、督促整改
市总工会、各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法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其限期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改正的,向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提请依法处理。
附件:1. 全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具体项目表
2. 大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自检自查情况汇总表
3. 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样本
4. 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样本
大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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