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0-20 15:00:23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大工办发〔201522 

各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各基层工会:

为推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合法劳动权益,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辽宁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暂行规则》等规定,大连市总工会决定组织开展全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时间

20151015~2015年12月15。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0151030):宣传启动阶段。各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面向所属基层工会下发监督检查通知,明确检查范围、内容、任务等;摸清底数,掌握本地区、本产业劳动用工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基层企业名单,制定具体监督检查方案。

第二阶段(1121130):组织实施阶段。各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依据本区域、本产业的检查通知、检查方案,对所属企业开展自检自查。在产业工会的自检过程中,市总工会法律部和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保障监察员组成监督检查组对产业工会自检企业进行抽检。

第三阶段(1211215):总结整改阶段。各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填报自检自查汇总表并将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总结报送市总工会法律部,由市总工会形成监督检查通报。市总工会、各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依法对存在违法劳动用工情况的企业督促整改。

二、监督检查范围

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问题的企业,重点是不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不依法支付工资、欠缴社会保险时间较长、欠缴数额较大以及不依法提供劳动安全保护的企业。  

三、监督检查内容

企业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情况,具体包括:

  1. 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

  2. 工资确定、计算、支付及执行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情况;

  3. 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4. 劳动安全保护工作情况;

  5. 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四、监督检查形式

监督检查采取自检与抽检相结合的形式。

1. 自检。各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形成本区域、本产业的检查通知、检查方案,对所属企业开展自检自查并由各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填报自检自查汇总表。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对企业进行劳动法律监督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0个,产业工会不少于10

2. 抽检。在产业工会的自检过程中,由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和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保障监察员组成监督检查组,与产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联合,随机对产业所属的自检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请各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于2015124日前将自检自查汇总表及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总结报送市总工会法律部,联系人:白洁,电话:82610204,传真:82610202,电子邮箱:flgzb2003@163.com。市总工会将根据各单位自检自查汇总情况及抽检情况形成监督检查通报。

五、督促整改

市总工会、各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法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其限期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改正的,向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提请依法处理。

   

附件:1. 全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具体项目表

      2. 大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自检自查情况汇总表

3. 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样本

4. 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样本

 

                        大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51015

开展全市劳动法律监督检查通知(22号)(doc,58.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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