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1-11 14:00:56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大工发〔201624

 

各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各基层工会:

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大连市总工会关于奖励职工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原《大连市总工会关于奖励职工报告、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实施办法》(大工发〔201419自行废止

 

                          大 连 市 总 工 会

                       2016112

 

大连市总工会关于奖励职工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切实发挥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调动广大职工群众查隐患、促整改的积极性,落实职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减少职业危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以及造成环境上的不良因素。

职业危害指在生产劳动过程及其环境中产生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要素或条件的总称。

第三条  职工向本单位或上级工会组织报告我市行政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情况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并未掌握的,经核实后,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章  报告方法

第四条  倡实名公开报告,报告人应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不愿公开自己身份的,应留下真实联系电话。

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保护报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报告人的上报材料和个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对故意泄露职工举报信息并造成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一般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指可能造成人员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的,有产生职业病风险的以向本单位工会报告为主,本单位工会受理并协调相关责任部门整改后(或制定限期整改措施)可向区市县总工会、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申报奖励。

    对本单位不予整改(或未及时制定限期整改措施)的可向所在区市县总工会、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报告;较大事故隐患,可直接向市总工会报告。

    各区市县总工会、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接到职工群众报告事故隐患后,应在第一时间通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对其中可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隐患要立即上报市总工会。

    第六条  单位向上级工会和安监部门报告必须事实清楚,内容包括存在事故隐患单位、地址、隐患部位、事故隐患可能引发的后果,是否采取防范措施等。

第七条  报告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工会APP等多种形式。市总工会报告电话热线:0411­82610410;信函报告寄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81号,大连市总工会经济技术和劳动保护部(邮编:116001);电子信箱:704007672@qq.com

 

第三章  事故隐患评估认定

第八条  一般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由所在区市县总工会、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认定。

第九条  较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由市总工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认定。

 

第四章  奖励资金与标准

第十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报告受理制度;设立事故隐患报告专项奖励资金,所需经费由各级工会从年度经费预算中列支;各单位要在工作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本单位及上级工会组织报告电话、地址、APP等信息,确保受理渠道高效畅通。

第十一条  实行分级奖励办法,一般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原则上以所在区市县总工会、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企业工会奖励为主。市总工会主要受理较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报告奖励。报请奖励需由本单位工会填写《职工生产隐患报告奖励申请表》,并由区市县总工会、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统一上报市总工会。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总工会、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对接到的事故隐患举报经核查属实后上报市总工会,市总工会复查后确定事故隐患分级,在3个月内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经职能部门审定后,给予200元奖励;

(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及以上的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经职能部门审定后,给予300元奖励;

(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经职能部门审定后,给予500元奖励;

(四)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后,给予1000元奖励;

(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后,给予2000元奖励;

(六)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隐患,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后,给予5000元奖励;

(七)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隐患,经现场核实,报请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后,给予1万元的特别奖励。

 

第五章  奖励资金发放

第十三条  奖励职工报告事故隐患工作由市总工会经济技术和劳动保护部具体负责,奖励资金每半年发放一次。根据《职工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汇总表》,经市总工会经济技术和劳动保护部审核确认后,各区市县、先导区总工会所属企业职工的奖励资金由市总工会相关部门汇入各区市县、先导区总工会帐户,由各区市县、先导区总工会组织发放。各产业工会所属企业职工由市总工会直接将资金打入其银行卡内。

第十四条  同一事故隐患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告人的,只奖励第一报告人,其他报告人给予表扬;向多个部门报告的,第一时间向工会报告的,工会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总工会经济技术和劳动部负责解释。

 

附件:1. 职工生产事故隐患危害报告奖励申请表

2. 职工生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报告工作汇总表

 

点击下载:关于印发《大连市总工会关于奖励职工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实施办法》的通知(doc,5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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