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文件
大工女字〔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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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各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
大连市总工会自2015年启动扶持建立“女职工特殊关爱室”为职工办实事项目以来,共扶持建立“女职工特殊关爱室”250个,并从中选树创建了一批省级、市级示范性“女职工特殊关爱室”,为关心关爱女职工发挥了独特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深入持久开展女职工“关爱行动”, 2017年,大连市总工会将进一步深入推进“女职工特殊关爱室”建设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女职工特殊关爱室”是指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商务楼宇等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场所,为“四期”女职工,特别是为备孕、怀孕、哺乳期女职工提供一个具备基本卫生条件和辅助设施的私密休息场所,妥善解决女职工上班时段在生理卫生、哺乳等方面的临时困难,为职业女性特殊生理需求提供人性化服务。按照节约资源、方便女工、一室多用原则, “女职工特殊关爱室”可以是具备专属功能的休息场所,也可以是对小型会议室、医务室、休息室或储藏室等场所改造、完善后的多功能空间。
二、工作目标
1.新建“女职工特殊关爱室”。按照成熟一批、扶助一批、发展一批、逐步完善原则,重点在育龄女职工人数较多、具备基本条件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商务楼宇等推动建立“女职工特殊关爱室”,2017年计划在全市新建230个,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先期自行推动建立的可分期分批统一纳入市总工会“女职工特殊关爱室”建设规划管理。
2.已建“女职工特殊关爱室”。2017年前已建 “女职工特殊关爱室”要按照成为“母婴健康知识的推广平台、女职工贴心交流的沟通平台、工会女职工干部履行职责的服务平台、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关爱平台”的工作目标,进一步拓展“女职工特殊关爱室”服务功能,丰富“女职工特殊关爱室”工作内涵,切实建设好此项既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又实现体面劳动的为职工办实事工程,让人文、幸福、文明播撒全市广大女职工。有条件的工会女职工组织可推动在职工需求集中的企业、园区和楼宇中试点创建“职工亲子工作室”等作为“女职工特殊关爱室”工作的升级版,切实发挥工会娘家人作用。
3.示范性“女职工特殊关爱室”。为引领和推动我市“女职工特殊关爱室”建设工作向更高水准迈进,对已建 “女职工特殊关爱室”进行规范化管理,拟新创建30家示范性“女职工特殊关爱室”,创建条件、程序另行通知。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申报及初审(6月22日~7月15日)。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女职工组织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做好新建“女职工特殊关爱室”材料申报,完成初审。
第二阶段,审核及实施(7月16日~9月30日)。市总女职工部根据申报材料审核确定2017年新建“女职工特殊关爱室”。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女职工组织指导新建单位做好扶助设施的接收与使用,指导已建单位深化建设工作,争当示范。
第三阶段,抽查验收(10月1日~11月15日)。市总女职工部将适时组织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对新建、已建、示范性“女职工特殊关爱室”进行抽查验收。
四、具体要求
(一)申报新建“女职工特殊关爱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女职工人数应在10人以上,或女职工虽不足10人,但能够对社会开放;
2. 有独立、清洁房间或相对封闭场所;
3. 有桌子、休息座椅或床位;
4. 有电源插座(供吸奶器、消毒柜、热水器等设备使用)。
(二)申报新建“女职工特殊关爱室”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基层工会填写《大连市总工会 “女职工特殊关爱室”
登记和申请表》(所有项目均为必填项);拍摄已有基础设施照片(应全面反映基本设施,建议多角度拍摄)。表格(纸质版,一式两份)及照片(电子版,不超过5张)报至所属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
2. 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进行初审,并以区域、产业为单位,按照每单位限报10个的原则,汇总上报市总女职工部。汇总申报截止日期为2017年
3. 市总女职工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统一命名建立为“女职工特殊关爱室”,获得相关扶助设施,并纳入全市统一管理体系进行备案、管理和考核。
其它未尽事宜请与市总女职工部联系。
联 系 人:王琳琳
联系电话:82610414
附件:大连市总工会“女职工特殊关爱室”登记和申请表
大连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2017年6月22日
点击下载:关于在全市工会进一步深入推进“女职工特殊关爱室”建设工作的通知(doc,5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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