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及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总工发〔2012〕80号) 、《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总工发〔2013〕51号)等文件精神, 保证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基层工会工作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补充通知》及辽宁省总工会财务部《关于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和<补充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财发〔2015〕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大连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贯彻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不允许与本单位行政财务或党、团等其他组织财务合并账户集中核算,凡已经合并或纳入的,应当予以纠正。
(四)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收支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五)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包括:
1. 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缴纳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10元的不计入缴纳会费的基数。
2. 拨缴经费收入。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规定比例向基层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
3. 上级补助收入。指基层工会收到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4. 行政补助收入。指所在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
5. 事业收入。指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6. 投资收益。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7. 其他收入。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接受捐赠收入等。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包括:
(一)职工活动支出
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1. 职工教育费
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工会评选的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各种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知识培训等。
外聘教师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工会评选的优秀学员及自学成才职工的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500元。
2. 文体活动费
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费;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各种文体活动的奖励范围由各单位在上级工会批准的预算内自行确定,个人奖励标准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团体奖励人均不得超过200元。
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艺汇演、体育比赛,且利用业余时间排(训)练、演出(比赛)的,随队工作人员每人每天可按40元标准发给补助费,人数不得超过参赛队员总数的5%;参加演出和比赛人员可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发给补助费,补助天数不得超过15天。根据参赛要求每人可在800元以内开支服装费,超过标准部分自负,并且两年内不得重复购置;要严格控制参加人数。
外请辅导员、裁判员每人每天可按150元、裁判长每人每天可按200元的标准发给补助费。
工会组织的会员春游秋游,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确实需要在外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
3. 宣传活动费
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基层工会举办讲座、报告会聘请主讲人的酬金可参照外聘教师讲课费标准执行。开展知识竞赛、讲演等活动的奖励标准,可参照文体活动的奖励标准执行;工会主办的各种内部刊物、网站,刊载本人原创作品可按每千字80元以内支付稿酬;采用本人原创插图、照片可按每幅60元以内支付稿酬;采用本人原创封面设计可按每帧150元以内支付稿酬;文字编稿、审稿可按每万字50元以内支付报酬,校对费可按每万字30元以内支付报酬。利用业余时间承担工会图书馆、职工书屋和会员活动中心管理工作的积极分子,可按每人每天15元以内标准发给补助费,每月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4. 其他活动支出
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基层工会参加上级或本级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其奖励标准参照文体活动费标准执行。
(二)维权支出
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以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等其他维权支出。
1. 劳动关系协调费
用于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中发生的支出。支出费用由基层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在预算内据实列支。
2. 劳动保护费
用于工会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工会专门从事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人员,进入死亡事故现场,可按每次30元以内标准发给补助费。
3. 法律援助费
用于工会向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聘请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劳动关系争议调处、提供法律服务,支付标准每件次不得超过300元,案件复杂的每件次不得超过1000元。
4. 困难职工帮扶费
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帮扶发生的支出。节日期间走访慰问患病模范人物、特困职工和探视患重病职工,标准控制在每人1000元以下;日常走访慰问,标准控制在每人500元以下。
5. 送温暖费
用于工会向职工送温暖发生的支出。在基层工会送温暖活动中发生的工具及部分材料费可据实列支。
6. 其他维权费支出
用于以上各项维权活动之外的维权支出。工会干部被侵权伤害,视其受侵害程度,由本级工会申报,经上级工会认定、审核并批准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三)业务支出
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1. 培训费
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支出。
培训所需的讲课酬金可参照职工教育费标准执行。
2. 会议费
用于工会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工会召开的各种专业会议的费用,必须控制在上级工会批准的预算内,并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会议类别的标准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场租费、租车费、印刷费、工杂费等。
除代表大会外,其他各种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天。
严格控制会议人数。会议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会议人数的10%。
3. 外事费
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的费用(不含国内工会组织间的往来活动)。原则上基层工会不得编制该项预算,确需开支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报上级工会批准后方可列入预算。
4. 专项业务费
用于工会开展组织建设、考核表彰、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专用经费及财务专用经费等专项业务发生的支出。
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每年可评选一次。优秀工会干部和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最高不得超过每人400元。基层工会每年可对评选出的先进分(支)会(职工小家)表奖一次,奖励费用人均不得超过200元。
个人获奖证书的制作标准为每个不超过20元;先进集体奖牌制作标准为每个不超过120元。
5. 其他业务费支出
用于不属于以上业务开支范围的其他业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以及基层工会兼职财务人员和工会兼职干部的补贴等其他费用支出。
对同时持有大连市财政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大连市总工会颁发的《工会会计人员上岗证》,并参加继续教育考核年检合格的基层工会兼职财务人员,可按照本级拨缴经费收入实现情况,每月给予一定的兼职补贴,其补贴标准为:拨缴经费年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下的,每人每月不超过120元;拨缴经费年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每人每月不超过150元。基层工会兼职干部(特指工会委员会委员以上)补贴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上述补贴发放对象不包括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基层工会干部接触死亡职工和探视患传染病职工,可按每人每次不超过30元标准发给补助费。
(四)资本性支出
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原则上基层工会不得发生该项费用支出,如有特殊需要,应报上级工会批准后,方可列入预算。
(五)事业支出
指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其他支出
指上述支出项目以外,为保障工会工作开展所需要的其他各项开支。包括工会组织逢年过节用会费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向会员送生日蛋糕等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向会员送生日蛋糕以及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集体活动,要以会员缴纳的会费为主,会费不足时,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弥补数额要控制在当年工会经费预算收入的30%以内,全年开支最高不得超过人均1200元。
法定节日和生日的慰问品要以实物为主,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 (会员生日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可以向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
开展上述活动,要从实际出发,坚持量力而行,优先保证工会重点工作的原则,不得超出能力范围,盲目追求高标准发放,确保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工会工作和活动,用会费和少量工会经费发放的慰问品,不能代替单位正常职工福利。
四、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
(一)基层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二)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1. 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 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 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 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 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 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 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 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五、附则
1. 本《办法》适用全市基层工会。
2. 本《办法》所列开支标准,均为最高限额。各基层工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和财务状况掌握使用。
3.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大连市总工会财务部。
4.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工财〔2012〕1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基层工会与单位行政方面有关费用划分的法律、法规 (摘录)
附件
基层工会与单位行政方面
有关费用划分的法律、法规
(摘 录)
一、关于工会房屋、设备费用方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2.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妥善解决各级工会房屋、设备问题的通知》(〔79〕财事字第426号工发总字〔1979〕162号):
产业公司工会和基层工会及其所属职工集体文化、福利事业所需房屋设备及其维修和水电取暖等费用,均由同级行政解决。
二、关于工会专职人员费用方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4. 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工总财字〔1992〕9号):
工会脱产专职人员工资等列支问题。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支付工会委员会脱产专职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与所在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有关经费的列支渠道相同。
5. 财政部《关于企业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开支问题的复函》(〔82〕财企字第98号):
关于企业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的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开支问题,应与企业职工一样,由企业行政方面负责支付,在营业外列支。
三、关于工会开展活动有关费用方面
6.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解决劳动保护工作经费问题通知》(工厅生字〔1986〕21号):
基层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费用,应在本单位的行劳动保护经费中支付,不能在工会经费中开支。
7.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企业劳动保护宣传教育经费开支问题的函》[(80)劳护字18号]:
凡企业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包括装备劳动保护教育室)所需经费,应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第四项规定,在企业劳动保护措施经费中开支。
第四项的规定为:
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电影片等。
举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展览会、设立陈列室、教育室等。
安全操作方法的教育训练及座谈会、报告会等。
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试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具、仪器等。
8.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费用由谁担负的通知》[工财字(1981)29号]: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是整个企业的工作,其开支费用应由企业负担。
四、关于职工教育、疗休养活动费用方面
9.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少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短期休养活动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工发财字〔1982〕100号):
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路费、伙食补助费和床位费由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的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列支;活动费、公杂费由组织活动的工会负担。
10.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疗养费用开支的复函》(〔82〕财企字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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