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9-11 17:46:08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辽宁省总工会

                     文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工发〔20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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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总工会、地税局:

为有效应对当前我省经济下行压力,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切实把帮扶困难和新建企业工会经费政策落实到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级工会组织和地税机关要结合深入学习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促进辽宁经济平稳发展的要求,正确领会和把握帮扶困难企业和新建企业工会各项经费政策和措施,切实把思想统一到服从全省大局和服务工会全局要求上来。

二、搞好政策宣传。结合深入贯彻《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做好帮扶困难企业和新建企业工会经费政策宣传,引导企业和企业工会牢固树立自觉依法、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意识,推动工会经费收缴,实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三、加强工作配合。按照帮扶困难企业和新建企业工会经费政策要求,加强工会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并做好工会经费征收系统和返拨系统程序的修改和调整,确保新建企业工会经费(筹备金)征收严格按政策执行。

四、落实服务保障。为切实做好工会经费代征工作,对现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代收手续费,要保障征管设备购置和维护、业务宣传和培训、召开代征工作会议及举办相关活动的专项支出。

五、各级工会、地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落实加强对困难和新建企业工会帮扶工作的具体办法和措施,解决好帮扶困难和新建企业在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管、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帮扶、管理、服务三个到位。

 

附件:关于对困难企业和新建企业加大工会经费补贴和返还的具体实施办法                

 

             辽宁省总工会             辽宁省地税局

                     

               2015年7月28

  

附件

关于对困难企业和新建企业加大工会经费补贴和返还的具体实施办法

1.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给职工生活带来较大影响,严重超出基层工会正常帮扶能力,可列为补助对象,给予经费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市(县)级总工会根据企业困难程度、缴费情况以及本级工会经费承受能力确定,并规范审批、拨款制度和程序。省总根据各市(县)级工会经费上缴情况和对困难企业补助支出情况,下拨部分经费补助。

2.对困难企业工会实行经费补助,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限时定额补助方式,补助额度最高为按工资总额2%收缴的工会经费中应上解到地方工会部分。对困难企业工会实行补助的起始时间为201581,截止时间为2017731,在此期间,发生困难经工会批准均可享受不超过两年的经费补助。

    3.对困难企业工会经费补助实行先缴后补,不缴、欠缴、漏缴工会经费的企业不享受经费补助政策。企业经营状况改善,脱离了困境,工会具备了基本的帮扶能力,不再享受该项政策。

4.2015年8月12017年7月31期间新建企业,享受两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补助政策。其中自税务登记之日起免征6个月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从第7个月至第24个月内,建立工会并具备返还经费条件的,筹备金及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5.2015112015731期间新建企业并在此期间成立了工会和具备了返还经费条件的,从201581起至2017131止的18个月内,享受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在2015112015731期间新建企业,在201581以后成立工会并具备了返还经费条件的,从成立工会并具备返还经费条件的下月起至2017131止,享受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

    6.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要按规定对具备返还经费条件的新建企业工会及时返还。返还经费条件是,开设工会独立账户,并及时向主管经费收缴的市或县级工会财务部门报备账户信息。财务部门自基层工会账户报备下月起按上述规定返还工会经费(筹备金);由于企业未建会或在规定时间未报备账户以及其他原因无法返还的,不再返还,转入工会经费收入,集中用于补助乡镇街工会、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以及其他工会工作所用。

    7.提高乡镇街工会经费补助标准。2015年省总本级对乡镇街工会经费补助额度由上年的总工会7000元、工会委员会和联合会5000元分别提高到1.4万元和1万元。

    8.对困难企业工会和新建企业工会补助返还的工会经费(筹备金)要严格按照全总和省总有关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要求规范使用,纳入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基层工会服务帮扶职工,促进企业发展。

 

关于落实帮扶困难和新建企业工会经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doc,37.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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