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劳模和职工创新工作室命名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大工办发〔2020〕21号

发布时间:2020-06-19 15:26:51 作者:市总经济技术和劳动保护部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连市劳模和职工创新工作室(以下简称创新工作室)的命名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模、工匠和高技能人才在创新实践中的示范引领和骨干带头作用,推进新时代大连产业工人队伍改革,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职工队伍,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转型升级、创新成果转化,引领广大职工为大连两先区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依据《辽宁省劳模和职工创新工作室命名管理办法》(辽工发〔202025号)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工作室的命名对象是在大连市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和其他组织及派出单位,且成立工会组织的创新团队。企事业单位原有建制的研发机构和班组等不在命名之列。

  第三条  创新工作室的主要任务: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发挥劳模、工匠和高技能人才在技术、业务等方面的专长,围绕本地区、本产业、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工艺技术难题,积极开展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等课题攻关和创新;积极发挥劳模和高技能人才传帮带作用,开展技术培训、业务交流、师徒帮带等活动,壮大技术工人队伍,为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人才保证和技能支撑。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创新工作室必须有工作计划、经常开展活动、具有创新成果,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以一名在技术、业务方面有专长,且具有较高技能水平、管理经验和创新能力的职工为领衔人组成的创新团队。劳模创新工作室领衔人原则上由市级(含)以上劳模或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担任;职工创新工作室领衔人原则上由有精湛技艺的工匠或高技能人才担任。

       2. 以固定的团队协作模式开展创新工作达1年以上。

      3. 具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场所(或岗位)、基本的设施设备、明确的技术攻关和创新工作项目、必要的工作经费、完善的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攻关创新活动,运作规范有序。

  4. 具有较强的创新和攻关能力,能积极开展创新创造活动,承担本地区、本产业、本单位的创新课题或技术攻关项目,取得创新成果,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 能充分发挥示范引领、精工制作、技艺传承、精神培育等功能,带动本地区、本产业、本单位的群众性创新活动开展和职工技能素质提升。

  第五条  示范性创新工作室除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团队被命名为市级创新工作室时间满1年以上。

      2. 领衔人在本行业、本专业或本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切实解决本单位关键技术问题、重难点问题,并已应用到生产实践中,取得实际效果。

      3. 工作室建设规范、经费充足,有必要的与工作室创新活动有关的档案文本和资料;有能反映工作室特点和成果的宣传视频(短片)。

  4. 工作室成立以来,劳模创新工作室每年至少有2项(职工创新工作室每年至少1项)成果得到本单位或同行业及本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或认定,广泛应用生产实践并取得成效。

第三章  命名程序

  第六条  市总工会每年命名一批大连市劳模创新工作室和大连市职工创新工作室,每三年选树命名一批大连市示范性劳模创新工作室和大连市示范性职工创新工作室。

  第七条  基层工会负责本单位创新工作室的创建、申报、管理和服务工作,在创新工作室的设立、人员组成、设施设备、资金落实、技术推广和技术协作等方面予以支持,提供便利。

  第八条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负责本地区、本产业所属单位创新工作室创建、指导和命名工作,负责市级创新工作室的初审和推荐,协助市总工会完成市级创新工作室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  大连市总工会负责市级创新工作室的评审、考核、命名等工作。市总工会每年对新申报命名的创新工作室进行专项考核,组成专家团队,围绕团队建设、工作条件、项目完成、资金投入情况,获奖成果、人才培养、取得专利情况,以及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实地验证,对与申报条件不符的不予命名。

  第十条  大连市总工会负责省级和全国创新工作室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创新工作室命名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市级劳模(职工)创新工作室的命名程序为:由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根据命名条件要求提出申请,经区市县(产业)工会初审考核后,择优向市总工会推荐,市总工会经过综合考察审核后,择优进行命名、挂牌。已命名的创新工作室申请更换领衔人,按上述程序进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创新工作室日常活动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承担,并制定相应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保证创新工作室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市总工会对首次获得命名的创新工作室给予一定数额的助推资金,拨付至所在基层工会账户。所在单位工会负责资金的具体实施,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会计资料需详细完整,按规定存档。

  第十四条  助推资金一次性发放,用于创新工作室的建设和运行,包括购置软硬件设备器材、改善办公条件、实行技能提升、加强人才培养、补助项目研究、开展交流活动,以及组织开展创新成果鉴定、展示、评选、专利申请、宣传及推广,搭建创新成果转化平台等。资金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创新工作室要建立工作台账,记录活动开展、创新成果和成员发展等事项。所在单位工会应加强对工作台账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创新工作室要加强自身建设,每年对创新成果研发、转化,资金投入使用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要对创新工作室进行考核评估。市总工会每年进行抽查考核、每三年至少全部考核一遍。创新工作室考核评估不达标的,该创新团队3年内不允许申报市级以上创新工作室。

  第十七条  创新工作室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撤销命名,收回牌匾。

  (一)创新工作室领衔人调离所在单位或已办理退休的。

  (二)创新工作室领衔人违法违纪的。

  (三)创新成果弄虚作假、隐瞒情况的。

  (四)对考核评估不达标的创新工作室设定整改时限,在回头看中仍不达标的。

  (五)其他不适合继续命名的。

  第十八条  创新工作室可以申请变更创新团队领衔人。对变更领衔人的市级创新工作室,市总工会将按照命名程序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命名挂牌,并不再拨付助推金。

  第十九条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要结合本地区、本产业实际,制定相应创建管理制度、实施办法和方案。

第六章  奖励和扶持

  第二十条  创新工作室考核成绩优秀的,可优先推荐省、国家级创新工作室和全国及辽宁工人先锋号。

  第二十一条  推动职工创新工作室向劳模创新工作室转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创新工作室领衔人,可优先推荐为省、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及省五一劳动奖章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支持创新成果向工作实践转化,每年评选优秀创新成果奖,市总工会给予一定额度资金奖励(具体办法见《大连市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成果申报及奖励办法》);组织参加国家或省级职工创新成果大赛、技术创新交流大会、职工创新成果展。

  第二十三条  扶持创新工作室持续开展创新创造活动。各创新工作室每年通过项目申报方式向市总工会申请项目资金支持,市总工会根据项目的技术含量、助力企业发展实效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认定,并为认定项目按比例给予一定资金支持,鼓励扶持荣誉基础好、技术创新能力强、工作干劲高的工作室创新提质升级,全力打造更多的省级和国家级的劳模(职工)创新工作室。

  第二十四条  鼓励创新工作室及时把有培育价值的职工创新创业项目筛选出来,优先推送到市总工会职工双创孵化基地,由专业孵化机构推介并与社会投资机构进行资本对接,对于被市总工会认定,拟在双创基地孵化的项目,市总工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加速技术难点的破解,加快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第二十五条  鼓励创新工作室加强横向联合,推动建立示范性创新工作室、单位间联合创新工作室和跨地区、跨行业的创新工作室联盟;推动创新工作室与大师工作室、工匠智库联盟,将高科技人才、高技能人才、工匠吸收进来,形成人才集群效应,做到技术资源共享、创新工作共促,引领创新工作室不断升级。对于新组建的产业创新团组”,市总工会拨付启动助推资金;对于被市总认定的团组联合攻关项目,市总工会给予资金支持。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六条  基层企事业单位工会应积极争取党政的重视和支持,将推进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纳入企事业单位研发创新体系、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要关心创新工作室领衔人和骨干成员的成长和进步,在总结推广创新成果、推荐评选先进、组织疗休养和进修深造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各级工会应广泛宣传创新工作室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创新成果、成功经验或做法,带动更多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引导广大职工以先进典型为榜样,扎实工作、创先争优、建功立业。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加强对创新工作室的指导和服务,积极搭建交流平台,促进其相互学习、共同提高,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注重依法建立创新工作室完成的科研和技术创新项目(成果)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的相关制度,帮助促进创新技术向专利成果转化、向生产力转化,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总工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大连市劳模和职工创新工作室命名管理办法(试行)》(大工办发〔2018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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