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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工财〔2012〕18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各基层工会:
为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大连市总工会对2004年颁布的《大连市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经费使用原则和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的《大连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并于颁布之日起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实施,并将在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市总财务部。
大 连 市 总 工 会
大连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职工、服务工运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1. 坚持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 坚持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要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要建立独立的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要设置独立的工会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根据审定的预算,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主管财务主席“一支笔”审批。
3. 坚持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编制预算,经本级工会委员会讨论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后执行。遇重大开支或追加预算时,须经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后执行。
4. 坚持依法收缴原则。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5. 坚持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的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不得用于非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6. 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办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 坚持民主管理原则。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增强经费的使用透明度,要定期公布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1. 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2. 拨缴经费收入。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依照规定向基层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代收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
3. 上级补助收入。指基层工会收到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4. 行政补助收入。指所在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5. 事业收入。指工会附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6. 投资收益。指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如购买国债或企业债券取得的收益。
7. 其他收入。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接受捐赠收入等。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
(一)职工活动支出
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支出。
1. 职工教育费
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工会评选的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各种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知识培训等。
外聘教师的讲课费,可按下列标准发给讲课酬金(每课时为45分钟):知名专家、学者按次计算,一次不得高于2,000元;教授及以下按课时计算,教授级每课时不得高于200元;副教授级每课时不得高于100元;讲师级及以下的每课时不得高于70元;聘请本单位职工适当降低支付标准。
工会评选的优秀学员及自学成才职工的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500元。
2. 文体活动费
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等。
各种文体活动的奖励范围由各单位在上级工会批准的预算内自行确定,个人奖励标准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团体奖励人均不得超过200元。
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艺汇演、体育比赛,且利用业余时间排(训)练、演出(比赛)的,随队工作人员每人每天可按40元标准发给补助费,人数不得超过参赛队员总数的5%;参加演出和比赛人员可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发给补助费,补助天数不得超过15天。根据参赛要求每人可在800元以内开支服装费,超过标准部分自负,并且两年内不得重复购置;要严格控制参加人数。
外请辅导员、裁判员每人每天可按100元的标准发给补助费。
3. 宣传活动费
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基层工会举办讲座、报告会聘请主讲人的酬金可参照外聘教师讲课费标准执行。开展知识竞赛、讲演等活动的奖励标准,可参照文体活动的奖励标准执行;工会主办的各种内部刊物、网站,刊载本人原创作品可按每千字80元以内支付稿酬;采用本人原创插图、照片可按每幅60元以内支付稿酬;采用本人原创封面设计可按每帧150元以内支付稿酬;文字编稿、审稿可按每万字50元以内支付报酬,校对费可按每万字30元以内支付报酬。利用业余时间承担工会图书馆、职工书屋和会员活动中心管理工作的积极分子,可按每人每天15元以内标准发给补助费,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4. 其他活动支出
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支付会员特殊困难的补助费用及开展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基层工会参加上级或本级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其奖励标准参照文体活动费标准执行。
(二)维权支出
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以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等其他维权支出。
1. 劳动关系协调费
用于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中发生的支出。支出费用由基层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在预算内据实列支。
2. 劳动保护费
用于工会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工会专门从事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人员,进入死亡事故现场,可按每次30元以内标准发给补助费。
3. 法律援助费
用于工会向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聘请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劳动关系争议调处、提供法律服务,支付标准每件次不得超过300元;案件复杂的每件次不得超过1,000元。
4. 困难职工帮扶费
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帮扶发生的支出。节日期间走访慰问患病模范人物、特困职工和探视患重病职工,标准按每人1,000元以内掌握;日常走访慰问,标准按每人500元以内掌握。
5. 送温暖费
用于工会向职工送温暖发生的支出。在基层工会送温暖活动中发生的工具及部分材料费可据实列支。
6. 其他维权费支出
用于以上各项维权活动之外的维权支出。工会干部被侵权伤害,视其受侵害程度,由本级工会申报,经上级工会认定、审核并批准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三)业务支出
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1. 培训费
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支出。
培训所需的讲课酬金可参照职工教育费标准执行。
2. 会议费
用于工会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工会召开的各种专业会议的费用,必须控制在上级工会批准的预算内,并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会议类别的标准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场租费、租车费、印刷费、工杂费等。
除代表大会外,其他各种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天。
严格控制会议人数。会议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会议人数的10%。
3. 外事费
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的费用(不含国内工会组织间的往来活动)。原则上基层工会不得编制该预算,确需开支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市总工会财务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支。
4. 专项业务费
用于工会开展组织建设、考核表彰、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专用经费等专项业务发生的支出。
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每年可评选一次。优秀工会干部和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最高不得超过每人400元。基层工会每年可对评选出的先进分(支)会(职工小家)表奖一次,奖励费用人均不得超过200元。
个人获奖证书的制作标准为每个不超过20元;先进集体奖牌制作标准为每个不超过120元。
5. 其他业务费支出
用于不属于以上业务开支范围的其他业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以及基层工会兼职财务人员和工会兼职干部的补贴等其他费用支出。
对同时持有大连市财政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大连市总工会颁发的《工会会计人员上岗证》,并参加继续教育考核年检合格的基层工会兼职财务人员,可按照本级拨缴经费收入实现情况,每月给予一定的兼职补贴,其补贴标准为:拨缴经费年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下的,按120元/人/月以下掌握;拨缴经费年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按150/人/月元以下掌握。基层工会兼职干部(特指工会委员会委员以上)参照上述标准掌握。
基层工会发生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手续费等费用据实列支。
基层工会干部接触死亡职工和探视患传染病职工,可按每人每次不超过30元标准发给补助费。
(四)资本性支出
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原则上基层工会不得发生该项费用支出。
(五)事业支出
指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其他支出
指上述支出项目以外,为保障工会工作开展所需要的其他各项开支。
对于固定资产、库存物品的盘亏、报废、毁损、需由工会委员会集体决定,办理报废手续,经上级工会审批后据实核销。
四、附则
1.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基层工会。
2. 本《办法》所列开支标准,在规定的最高限额内,由基层工会根据实际工作和财务情况灵活掌握使用。确需调增限额时,必须经市总工会财务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3.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会计法》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大连市总工会财务部。
5.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工财[2004]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规定应由行政承担的费用开支
附件
国家规定应由行政承担的费用开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费用应由行政列支:
(一)关于工会房屋、设备费用方面
1.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2. 基层工会及其所属职工集体文化、福利事业所需房屋设备及其维修和水电取暖等费用,均由同级行政解决。
(二)关于工会专职人员费用方面
3.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4. 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支付工会委员会脱产专职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与所在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有关经费的列支渠道相同。
(三)关于工会开展活动有关费用方面
5. 基层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及劳动保护宣传教育所需的费用,应在本单位的行政劳动保护经费中支付。
6.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是整个单位的工作,其开支费用应由行政负担。
7. 行政委托基层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活动所需的奖励费用。
8. 行政委托工会进行管理的广播站,其人员、设备等费用。
9. 行政委托工会承办的庆祝“五一节”、“国庆节”、“厂庆”及其他重大节日所需的宣传活动费。
10. 行政委托工会举办的劳动模范、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工作)者活动等所发生的会议费和奖励费。
11. 工会举办的职工运动会所需的各项费用。
(四)关于职工教育、疗休养活动费用方面
12.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少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短期休养活动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工发财字[1982]100号):
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路费、伙食补助费和床位费由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的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列支;活动费、公杂费由组织活动的工会负担。
13.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疗养费用开支的复函》(财企字[1982] 100号):
职工经批准到疗养所疗养的往返路费,属于因工负伤的,全部由企业报销;属于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
大连市总工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