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工办发〔2022〕7号

发布时间:2022-06-14 16:35:07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各基层工会:

  《大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细则2022》已经市总工会第443次党组(扩大)会和市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第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2613

  

大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细则2022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大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和我市职工医疗保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活动)是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以帮扶救困为宗旨,以工会主动组织、职工自愿参加为原则

  第三条  为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和医疗互助的协同效应,市总工会与市医保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合作,实现医疗互助结报“一站式服务

  第二章  参加对象、参加办法及互助期限

  第四条  凡参加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工会组织关系隶属大连管理的在职职工(不含因工作原因由单位组织参加异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均可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统一参加活动

  单位参加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在职职工总数的70%

  第五条  互助期以自然年度计算,首次参加活动的单位,团体资料经审核通过后,缴款当月即为互助期开始时间,未满一年的,按本年度实际剩余月份计算互助期及互助金。续缴费单位应在每年1231日前完成下一年度缴费工作。断缴三个月内的可以补缴,互助期自动接续;断缴超过三个月的,将从新的缴费之日次月起生成互助期开始时间

  新入职职工需所在单位办理完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后,方可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按本单位互助期剩余月份缴纳互助金,并从缴费当月起享受医疗互助待遇

  互助期内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继续享受医疗互助待遇,直至本互助期结束

  第六条  办理团体缴费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报《大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加盖本单位工会和所属区市县总工会、产业工会集团公司工会)、联合工会印章

  (二)本单位上个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证明和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填报《单位人员基本信息表》,录入参加人员基本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劳务派遣人员通过用工单位参加活动,需提供劳务派遣合同复印件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如职工延迟退休证明、新职工入职证明等

  第七条  参加互助活动后,若发生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变更时,应在15个工作内登录大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网上服务大厅,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第三章  互助金的缴纳与管理

  第八条  互助金缴费方式为年缴。收费标准每人每月9元。其中市总工会为参加活动的市直属基层工会职工每人每月补贴3元;剩余部分每人每月6元,以职工缴纳为主,也可由个人和单位共同承担。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自行决定补贴方法

  互助金须一次性缴纳,缴纳后不予退还

  第九条  参加活动单位工会或行政可通过电汇、支票或银联转账等方式进行缴费,不受理个人任何形式缴费

  第十条  互助金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互助金的使用接受专门机构审查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补助申请及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出院时持卡结算的职工,可通过医保“一站式结算享受医疗互助补助

  第十二条  现金结算或异地就医的职工,可登录大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网上服务大厅进行个人补助申办。申办补助时,应填写《个人补助申请表》,按次、单张上传以下资料清晰的原件照片

  (一)住院费用清单

  (二)医保结算单

  (三)职工本人的社保卡或身份证正反面及其本人名下的银行卡

  (四)其他必要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凡职工在互助期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医院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化学药物治疗、放射治疗和放化同步治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及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相应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后,职工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次及以下比例补助

  (一)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按60%补助

  (二)5000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65%补助

  (三)10000以上~20000元(含20000元)的,按70%补助

  (四)20000以上~50000元(含50000元)的,按75%补助

  (五)50000元以上的,按80%补助

  (六)市总工会档案内困难职工报销时,出具档案内困难职工证明,按对应比例上浮10%给予补助

  (七)职工异地就医补助基数的计算,按大连市医保本地就医政策进行相应调整,补助比例按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通过医保“一站式办理出院结算的职工,其补助金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由大连市总工会事业发展中心与各医疗机构进行结算;现金结算、异地就医等非一站式结算的职工,其补助金由大连市总工会事业发展中心审核无误后,汇入本人银行储蓄账户。

  第十五条  因职工去世等特殊原因,造成本人无法正常接收补助汇款时,由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大连市总工会事业发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将补助金汇入单位工会账户,由单位工会代为转发

  第十六条  凡职工住院日期跨其所在单位两个互助期的,按出院日正在执行的《大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计算补助金

  入院或出院日未全部包含在互助期内的,且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相关规定的,不享受补助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给予补助

  (一)在互助期限外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

  (二)医疗保险规定的应由个人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超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相应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职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三)依法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等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互助期内,职工因工作变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享受医疗互助补助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各项费用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其本次申请补助的权利和以后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职工中途退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起,终止享受职工医疗互助待遇的权利,先前所缴纳的互助金一律不予返还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大连市总工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大连市总工会事业发展中心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行,《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细则(2021)〉的通知》(大工发〔202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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