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8-21 00:00:00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大工发〔201256
 
 
印发《关于建立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
现将《关于建立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总工会
                            2012816

关于建立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按照全总《关于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总工发〔2012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重要意义
依法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是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基础性、战略性、长期性的重要任务。努力建设一支懂法律、能代表、会维护、善协商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是贯彻落实全总两个普遍要求,扩大集体协商覆盖范围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解决职工方协商代表不会谈、不敢谈问题,提升集体协商质量水平的有效途径,是主动依法科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对于推动实现企业与职工协商共决、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基本要求
1.各级工会应在原有的兼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区(市、县)、产业工会要尽快建立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乡镇(街道)工会以及200人以上的规模企业要配齐兼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形成我市专兼职相结合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为开展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2.选聘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数量,区(市)县总工会2~3人,市级产业工会1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原则上实行在本级工会集中办公,并直接参与本地区、本产业工会集体协商相关工作。
三、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选聘条件
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应从曾在党政机关、各级工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人力资源或财务部门、法律事务等机构供职,且已退休的人员中聘请,并具备以下选聘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乐于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
2.掌握国家和地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熟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制度、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较高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3.热爱工会工作,敢于为职工说话,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协商谈判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有较高的平等协商集体谈判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4.身体健康,能独立承担参加协商、调查研究、工作指导和培训教学等任务,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主要职责
1.咨询服务。以电话咨询和到基层现场指导的方式,为基层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开展集体协商提供政策法规宣传、咨询服务,帮助规范集体协商内容和程序。
2.参与协商。受市、区(市)县和产业工会委派,参与企业、区域和行业集体协商和召开职代会审议集体合同草案工作,包括:指导、帮助基层工会收集和整理与集体协商相关的资料、数据和信息,收集职工意见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提出协商要约、拟定协商方案、研究协商策略、确定协商内容、起草集体合同草案和职代会决议等;必要时,接受企业、区域或行业职工方委托作为职工方代表直接参加集体协商。
3.开展培训。为各级工会干部、兼职集体协商指导员、职工方协商代表提供集体协商业务培训,提高职工方集体协商业务能力和水平。
4.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本地区、本产业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动态,数据信息,发现和总结先进经验、有效做法,为推进集体协商工作提供决策参谋服务。对工作中面临的新问题、新形势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撰写集体协商调研报告,对深化集体协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5.监督检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配合基层工会组织和职工方代表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配合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以及人大、政协等部门对全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视察。
6.反映情况。对企业、区域和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中产生的争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做好宣传释疑及调解工作,对在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
7.台账管理。收集整理集体协商资料和数据,协助职能部门建立完善集体协商实名制普查数据库,及时更新电子台账数据,做好集体协商动态管理工作。
8.市、区(市)县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安排的其他与集体协商有关的工作任务。
     
五、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选聘办法  
1.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实行聘用制,一年一聘。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职责任务和选聘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把准入门槛,规范选聘程序,建立常态化、规范化、公开化的选聘工作制度。
2.各区(市)县和产业工会要从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中推荐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候选人,填写《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推荐表》,报市总工会审核,经市总工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明后,由区(市)县、产业工会与本人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用证书,登记注册,建立档案,并报市总工会备案。
六、建立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管理制度
1.考核激励制度。建立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分级考核制度,按照市、区(市)县总工会和产业工会不同的管理权限和工作要求,细化考核标准、量化考核指标;每半年开展1次工作业绩评估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决定续聘、解聘或调整工作,对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给予适当奖励。
2.定期培训制度。制定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中长期培训计划,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分层次开展培训;通过集中学习、交流观摩、模拟实践、典型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不断提升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开展集体协商的专业水准。
3.联系沟通制度。建立各级工会组织与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之间定期联系沟通制度,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交流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解决问题,不断增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凝聚力。
4.工作日志制度。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要填写由市总工会统一印制的工作日志,记录工作开展情况,由接受指导服务的单位工会主席或职工代表签字确认,每半年要向聘用单位递交一次工作总结。
 七、加强对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经费保障
1.区(市)县、产业工会聘用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实行足额补助,经费纳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2.区(市)县、产业工会应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附件:1. 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聘用合同
2. 聘用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推荐表
 
 
 
 
 
 
 
 
 
 
 
 
 
 
 
大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28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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