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9-30 12:00:09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大连市总工会女职工部文件

 

 

大工女发〔20185 

 

 

关于开展2018年大连市工会示范性

女职工特殊关爱室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

2015年以来,全市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共推动建设 “女职工特殊关爱室” 480个,其中48个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女职工特殊关爱室”,极大提高了工作规范化水平,有力促进了女职工“四期”保护的落实。为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现开展2018年大连市工会示范性“女职工特殊关爱室”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数量

本年度认定数量10个。

 

二、认定范围

面向大连市总工会扶持建立并授牌的“女职工特殊关爱室”开展认定工作,已被认定为市级、省级示范性“女职工特殊关爱室”不再参与本次认定。

三、认定标准

(一)党政重视

党政高度重视建设工作,给予必要资金和设施投入;工会将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程,有专人负责;工会女职工组织积极、主动推动建设工作。

(二)设施完善

1. 房间独立且面积在10以上,最好有窗,通风良好;

2. 除市总配置扶助设施外,申报单位另外配备可进入固定资产的物资一种或多种;

3. 充分考虑女职工“四期”需要,有可供女职工休息的床(或长条沙发);

4. 有放置背奶包等物品的清洁美观的储物橱柜;

5. 房间内或同楼层较近位置有洗手池(或清洁操作台);

6. 插头等配套设施的安装、配置体现便捷性、人性化。

(三)环境舒适

室内布置温馨,卫生整洁,给女职工以舒适感。

(四)功能多样

按照“母婴健康知识的推广平台、女职工贴心交流的沟通平台、工会女职工干部履行职责的服务平台、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关爱平台”的工作目标,为女职工特殊需求提供多方面服务。

(五)管理规范

制定并严格遵守“使用登记制度”、“清洁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四、认定程序

1. 基层自主申报。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根据自身情况,对照认定标准填报《大连市工会“女职工特殊关爱室”示范室推荐表》(见附件),连同相关工作情况介绍PPT3分钟以内)以及反映全貌、局部特征、本单位配套扶助设施、管理制度等的彩色照片(5张)报送至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女职工组织。

2. 上级工会初审。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女职工组织进行初步审核,选出本区域、本产业最具示范性的“女职工特殊关爱室”,在推荐表上加盖印章后连同其他材料报送至市总女职工部。

3. 现场调研检查。根据上报材料,市总女职工部将对部分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调研检查。

4. 市总工会认定。在调研检查基础上综合论证,认定10家作为2018年示范性“女职工特殊关爱室”,配送扶助设施。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女职工组织要高度重视示范点认定工作,把认定工作作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加强女职工“四期”保护,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抓好抓实。

(二)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女职工组织要以认定工作为契机,提质扩面,突出特色,推动“女职工特殊关爱室”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女职工组织于1030日前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市总女职工部邮箱,并同时报送以上材料纸质版。

联 系 人:王琳琳

联系电话:82610413  13998685458

 

附件:大连市工会示范性“女职工特殊关爱室”申报表

 

大连市总工会女职工部

                         2018930

 

附件下载:大工女发[2018]5号关于开展2018年大连市工会示范性“女职工特殊关爱室”认定工作的通知--(doc,60.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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