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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工办发[2005]34号
各区市县总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
现将《大连市工会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总工会办公室
大连市工会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会系统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干部管理、监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会系统领导干部,是指大连市各级工会主席(不含大连市级工会主席)或主持工作的副主席及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关经济活动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工会或单位经费收支、财务收支等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工会、单位的经费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 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或工会财会法规制度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或工会财会法规制度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或工会财会法规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领导干部因调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进行审计或暂缓审计的,由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工会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党组织批准后酌情处理。
第五条 工会系统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工会或单位同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工会人事部门提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书面委托,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或上级工会经审办依法组织实施审计。
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
第六条 经审会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经审会依法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工会、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对工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工会经费收支等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经费收支预算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二) 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
(三) 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 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五)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六)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 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 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三) 投资、经营决策情况;
(四) 工会的拨款和使用情况;
(五)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六) 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工会有关规定情况;
(七)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 经审会接到组织人事部门书面委托书后,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工会或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十一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所在工会或单位应当按照审计的要求,及时、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包括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经济合同以及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等事项的书面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直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根据情况可以以书面、座谈等形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就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向经审会(或经审办)提交审计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工会或单位意见。
第十四条 经审会审定审计报告后,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评价,对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主送同级党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经审会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意见书,作为调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各级工会组织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经审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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