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工资发〔2020〕1号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
为认真贯彻执行全总《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5号)、省总《关于明确我省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审批权限的通知》(辽工办发〔2017〕30号),结合大连实际,现对我市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审批权限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涉资产是指各级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工会所有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其他类资产按照原有规定渠道及权限进行审批。
二、须报全国总工会审批的事项
各级工会占有和使用的土地以及连同地面附着的房屋建筑物一并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使用权或产权转让、置换的全部事项。
三、须报省总工会审批的事项
市总工会所辖各级工会涉及500万元(含)以上金额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事项。
前述监管事项中涉及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金额的,须报省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四、市总工会负责审批的事项
市总工会所辖各级工会涉及金额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事项。
五、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负责审批的事项
根据全总关于“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原则,为切实保证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履职尽责的监管权力、提高我市工会资产监管工作效率,市总不再统一划定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所辖基层工会的审批权限,由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结合实际自行研究制定,形成制度性文件后,报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前述监管事项中涉及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金额的,须报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六、市总工会审批工作程序
1. 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受理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上报的资产审批请示事项。
2. 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提出审批意见建议,提交市总审议。
3. 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履行上报全总、省总审批手续,或对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的请示给与批复。
七、其他事项和要求
1. 向市总报送请示时,须以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正式文件形式上报。
2. 向市总报送请示前,相关事项须经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党组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有关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上报市总。
3. 涉及不动产使用权或产权转让、置换的事项,须提供加盖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公章的不动产产权登记证、资产评估报告、转让或置换协议草案等复印件,作为附件上报市总。
4. 涉及房产出租的事项,原则上须提供公开招租确定出租价格的证明材料,作为附件上报市总。
5. 本通知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
大连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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