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工办发〔2023〕12号

发布时间:2023-12-12 14:36:11 作者: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市总各直属事业单位:

大连市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审批办法(试行)》已经中共大连市总工会党组第51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3128


 

大连市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

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全总《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5号)、《关于加强辽宁省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工办发202350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各级工会行政机关、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工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

第三条  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是工会所有的社团资产,是指各级工会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第四条  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坚持统一所有、分级管理、单位使用原则,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性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应当经市总工会审核后,报省总工会审批、备案的事项

1.各级工会占有和使用的土地以及连同地面附着的房屋建筑物一并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使用权或者房屋建筑物产权转让、置换的全部事项,应当报省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批

2.市总工会本级工会涉及500万元(含)以上金额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事项(涉及资产以评估金额为准,下同),应当报省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批

3.市总工会本级涉及100万元(含)500万元金额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事项,应当报省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第六条  市总工会负责审批、备案的事项

1.县级工会本级、产业工会本级涉及300万元(含)以上金额且不需报省总工会审批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事项,报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经市总工会党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2.县级工会本级、产业工会本级涉及100万元(含)至300万元金额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事项,报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3.市总工会本级事业性资产涉及500万元(含)以下金额且按照《大连市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需报总工会审批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事项,报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经市总工会党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县级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备案、审批的事项

县级工会和产业工会应当根据全总关于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工会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结合实际,自行研究制定对所辖工会关于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事项的审批权限,形成制度性文件后,报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八条  主管工会应当对拟上报的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相关事项审核后,经本级党组织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或经产业工会议事机构审议通过,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上一级工会对下一级工会报送的请示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按审批权限进行备案、审批或上报。

第九条  市总工会向省总工会报送请示前,相关事项经市总工会党组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须以市级工会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会议纪要作为附件)。

第十条  市总工会对县级工会、产业工会上报的请示进行审核、备案、审批。请示中有县级工会、产业工会的明确审核意见,凡应上报市总工会党组研究的事项,县级工会、产业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人员)应当实地勘察,市总工会认为有必要的事项,可作进一步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受理县级工会、产业工会上报的资产审批请示事项。对于重大审批事项,可会同市总工会财务部、经审办及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形成审批意见,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请市总工会党组审议。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根据市总工会党组决定,履行上报审批手续,或者给予批复。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通过购置、建设等方式配置办公和业务用房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辽宁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以及同级党委、政府有关规定。新建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事项,建设资金应当有明确保证,并避免社会资本参与。

第十三条  涉及产权交易的项目,应当通过依法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且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涉及职工安置的应当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拟签订的资产配置、使用或者处置合同、协议,原则上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应当落实分级管理责任,依法保护和使用工会资产,严格把关、慎重审核资产处置事项。报请上级工会审核、审批的资产配置、使用或者处置事项,应当一事一议、一事一报,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经批复同意后方可执行。未按照规定向上级工会报批,或者未经批复同意已经执行的事项,不予补报补批。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监督检查等事项应当按照全总《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办法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资产监督管理部承担

第十八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明确我市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审批权限的通知》(大工资发〔20201号)同时废止。此前印发的其他有关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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