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工办发〔2021〕22号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各基层工会:
《大连市总工会女职工特殊关爱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大连市总工会第414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以此为契机,努力实现应建尽建、创优争先,进一步推动我市女职工特殊关爱室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大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
大连市总工会女职工特殊关爱室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推动全面三孩政策的实施,落实辽宁省和大连市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工作要求,促进大连市工会女职工特殊关爱室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女职工特殊关爱室(以下简称关爱室)是指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园区楼宇等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场所,为“四期”女职工,特别是为备孕、怀孕、哺乳期女职工提供一个具备基本卫生条件和辅助设施的私密休息场所。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三条 关爱室分为机关企事业类、园区楼宇类、公共场所类。
(一)机关企事业类:设立在单位内部,主要为本单位女职工提供服务。
(二)园区楼宇类:设立在园区或楼宇内,主要为本园区或楼宇内的女职工提供服务。
(三)公共场所类:设立在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为临时有需要的女职工提供便捷服务。
第四条 关爱室设置基本条件。关爱室建设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考虑“四期”女性的特点,设在便捷、卫生、安全的独立空间,具有明显的工会关爱室标识,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配有沙发、座椅等休息设施,采取必要的隐私防护措施,提供“四期”女职工亟需的备品,符合消防、防疫等相关要求。
第三章 程序申报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关爱室设置基本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工会向所属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申报。
(二)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实地验收,形成初审意见,提交市总工会。
(三)市总工会每年集中抽检审核,审核通过的关爱室,市总工会将授牌并给予相应扶持。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关爱室的管理及日常维护。
(一)关爱室应悬挂工会统一制作的铭牌、标识,广泛宣传各项服务,提升知晓率和使用率。
(二)每个关爱室应指定一名负责人,由所在单位工会干部或工会积极分子、女职工志愿者担任。
(三)关爱室应制定并执行“使用登记”“安全检查”“清洁防疫”等制度,定期检查、维护更新关爱室设施设备,追踪女职工的满意度,不断优化服务细节。
(四)要积极开展健康科普、育婴辅导、心理疏导等延伸服务,拓展关爱室服务功能。
(五)各级工会应主动为关爱室争取资源,并为关爱室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七条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应不断扩大关爱室的覆盖面,积极落实“应建尽建”目标。要加大关爱室的扶持力度,提升建设质量。要加强对关爱室的动态管理与指导,对优秀关爱室扶持宣传,对管理不善的关爱室责令整改,对确已不发挥作用的关爱室及时注销。
第八条 市总工会将关爱室建设作为服务女职工的实事项目,制定建设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创优升级机制,给予相应的物资或资金支持,统筹推进关爱室规范化建设。
第五章 升级认定
第九条 认定为市总工会关爱室满一年,可申报认定市总优质关爱室或市总示范性关爱室。
(一)认定条件
市总优质关爱室认定条件:满足关爱室设置基本条件,且铭牌、标识明显,有醒目的外部指引;有独立空间、面积在15㎡以上;具备良好采光通风条件;有空调或风扇;有冰箱、消毒设施、桌椅或沙发;有物品储存设施;有饮水设备、防滑地面;室内或附近有盥洗设施及清洁操作台;有母婴亟需物品备品、防疫消毒杀菌物资;室内温馨、环境整洁舒适;日常使用人数达10人以上。
市总示范性关爱室认定条件:满足优质关爱室认定条件,且有独立房间,面积在20㎡以上(或累计面积30㎡以上),房间有窗,具备良好采光通风条件;室内有隔断、屏风、软帘等(保证个人私密性需求);有空气净化器或新风系统;有休息床;整体装饰设计暖心、人性化;日常使用人数达15人以上。配有音响设备、健身器材、心理辅导设备、按摩设备、婴儿床等相关设施。
(二)认定程序
1.优质关爱室和示范性关爱室由市总工会认定,示范性关爱室原则上从优质关爱室中择优产生。
2.由所在单位工会向所属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申报,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审核并实地验收,形成初审意见,报送市总工会,市总工会审定通过,并给予相应扶持。
第六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关爱室扶持资金要按照“专款专用、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原则规范使用。
第十一条 关爱室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关爱室相关设施设备配套、母婴用品配套、室内环境改善、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和心理疏导服务等方面。上级工会的扶持资金,当年发放应当年使用,不得结余,并做好资金的使用登记及会计核算工作,备查备检。
第十二条 关爱室固定资产须按照《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纳入本单位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确保有账目、有管理,发挥最佳使用效能。
第七章 注销
第十三条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或使用人员减少等原因导致“女职工特殊关爱室”不再发挥作用的,所在单位工会向所属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申请注销,说明情况,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初审确认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十四条 关爱室注销由本级工会或所属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负责对关爱室固定资产进行调配安置。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总工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大连市总工会女职工部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女职工特殊关爱室满意度评价表
2.大连市总工会“女职工特殊关爱室”设立申请表
3.大连市总工会“女职工特殊关爱室”优化升级认定表
4.大连市总工会“女职工特殊关爱室”注销申请表
附件下载:22号文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