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会综合性职工服务阵地建设专项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7 15:42:45 作者:市总资产部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各基层工会:

  《大连市工会综合性职工服务阵地建设专项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总工会第433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241

  

大连市工会综合性职工服务阵地建设

专项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全市各级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和水平,规范市总工会综合性职工服务阵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控资金风险,依据工会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我市工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大连市工会综合性职工服务阵地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要坚持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注重实效、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 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是专项资金的主要管理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监督和使用效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支持对象、使用用途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

  1.省总专项资金支持的县(县级市),距市中心较远的区,企业、职工较集中的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综合性职工服务阵地。省总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发生变化的,本项规定予以相应调整。

       2.省总专项资金支持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综合性职工服务阵地,市产业工会所属的基层工会综合性职工服务阵地。其中,非工会所有房产产权阵地,产权人应承诺该房产用于工会组织服务职工不少于10年。

  第六条 综合性职工服务阵地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1.具备宣传教育、技能培训、文体活动、成果展示、维权服务、创业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综合性功能;

2.符合开放共享理念,能够较好辐射、服务周边基层工会组织、职工群众;

3.形成符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的服务、运营、管理方案;

  4.能够悬挂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市总另行下发;

  5.新建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00平方米。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如下:

  1.本办法第五条第1项规定的综合性职工服务阵地专项资金用于以下基础建设、基本配套装修、配套设施购置:利用政府划拨房产作为职工服务阵地的修缮;利用政府划拨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新建;盘活重建;对现有职工服务阵地的升级改造。

      2.本办法第五条第2项规定的综合性职工服务阵地专项资金用于购置阵地内部配套设施,不得用于基础建设、基本配套装修。

  第八条 使用专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全总、省总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购置配套设施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全总、省总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 支持标准

  第九条 对于本办法第五条第1项综合性职工服务阵地,市总根据申报项目资金预算情况,对省总专项资金支持的新建项目,市总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对省总专项资金支持的升级改造项目,市总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

  利用政府划拨土地规划新建、利用政府划拨房产修缮改造、盘活重建按新建项目标准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条 对于本办法第五条第2项综合性职工服务阵地,市总根据申报项目资金预算情况,原则上按购置阵地内部配套设施预算金额的50%以内核定,且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两次,以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为单位申报。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1.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负责本级及所属园区项目的申报、初审,经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党组会议(主席办公会议)确定后形成书面报告;市产业工会负责对基层工会申报项目的功能是否包含综合性、购置设施是否为阵地必需等初审,并结合基层工会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工会经费缴纳等情况,经集体研究确定后形成书面报告。以上书面报告连同全部申报材料报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

       2.市总综合性职工服务阵地建设工作专班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实地核检。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工作专班由市总分管资产监督管理部的副主席牵头市总相关业务部门组成。

       3.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将工作专班审核意见提请市总党组会议审议。

  4.对于本办法第五条第1项综合性职工服务阵地,经市总党组会议确定后形成书面报告,由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报省总审核,通过后报市总党组启动专项资金。对于本办法第五条第2项综合性职工服务阵地,经市总党组会议确定后直接启动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1项综合性职工服务阵地申报要件如下:

  1.申报报告和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党组会议纪要(项目名称、工程概算、申请省总、市总支持资金的数额;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和资金来源说明等);

       2.地政府、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同意建设项目和明确工会独立产权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及材料说明;

       3.建设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发改部门立项批文、项目设计方案;

  4.新建项目的建设用地要划拨到位,手续完整,有立项批复、施工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手续的复印件和当地政府关于无偿划拨土地的会议纪要复印件;

  5.利用政府划拨房产的建设项目,应出具当地政府无偿划拨产权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并依法确权;

  6.工会原有阵地修复项目,应出具原有土地、房屋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

  7.其他相关文件。

  申报同时填报《大连市工会综合性职工服务阵地建设专项资金申报表一》(附件1)。

  本办法第五条第2项综合性职工服务阵地申报要件如下:

  1.申报报告和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党组会议纪要、产业工会意见(项目名称、预算、申请市总支持资金的数额;项目方案;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和资金来源说明等);

       2.内部配套设施预算、明确工会购置配套设施(固定资产)独立产权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等,其中,非工会所有房产产权的项目应提供房产用于工会组织服务职工至少10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或承诺书;

        3.其他相关文件。

  申报同时填报《大连市工会综合性职工服务阵地建设专项资金申报表二》(附件2)。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申请。预算实行年度定额控制,从申报项目中择优扶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1项综合性职工服务阵地专项资金原则上分三次拨付。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签字盖章,已完成工程量达到中标合同价50%以上的,经确认后拨付市总专项资金的50%;达到中标合同价80%以上的,经确认后拨付市总专项资金的8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结算审核完成且购置项目的内部配套设备全部记入工会组织固定资产账的,拨付剩余专项资金。

  本办法第五条第2项综合性职工服务阵地专项资金原则上分两次拨付。市总党组会议审议确定后,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签字盖章,拨付专项资金的40%;购置项目的内部配套设施全部记入工会组织固定资产账后拨付剩余60%

  第十五条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汇总,报告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以便市总及时跟踪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在预算执行期间要严格落实专款专用,不得改变使用方向、调整支出用途,确需改变或调整的,由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提出申请,报市总党组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要及时报市总党组会议调整、纠正或撤销:

  1.未经市总同意,擅自调项、扩项和缩项,不按规定使用的专项资金,或由于其他原因应取消的,应予撤销。

       2.对于执行进度缓慢、使用结果未达标的专项资金,以及财务监督或经审审计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专项资金,应予调整、纠正或撤销。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承担对项目申报、初审,特别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责任,是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制、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和项目按计划实施到位的主要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主席是主要责任人,主管项目实施的主要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和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市产业工会承担对项目初审、资金使用情况汇总、项目实施监管责任,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十九条 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对申报、审批、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市总财务部、市总经审办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在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擅自改变专项补助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辽宁省总工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资产监督管理部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大连市工会综合性职工服务阵地建设专项资金申报表一

                 2.大连市工会综合性职工服务阵地建设专项资金申报表二


附件下载:印发大连市工会综合性职工服务阵地建设管理办法通知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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