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辽宁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大连市工资集体协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大连市船舶工业行业的实际,辽宁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与大连市船舶工业行业工会联合会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是大连市船舶工业行业企业与行业内职工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通过签订集体合同,充分调动双方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于大连市船舶工业行业企业及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第三条 企业招用职工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企业应当依法与工会协商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向职工公示或告知。
第五条 企业有义务对职工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章守纪、安全生产教育和安排技术业务、生产技能等内容的培训,职工应接受企业安排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工会要教育职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有责任宣传教育职工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条款,安心本职工作,认真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八条 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企业遵照按劳分配与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工会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制度和工资调整幅度,坚持个人收益与企业经济效益提高同步,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企业通过对各工种和岗位的劳动条件、实际劳动消耗量以及对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等诸因素进行劳动评价。
第九条 在2014年船舶工业行业企业16个技术工种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船舶工业行业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参照我市工资收入水平,比照行业人工成本水平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并充分考虑当前经济下行的实际因素,2015年大连市船舶工业行业16个技术工种最低工资标准上浮6%。行业内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在确定的16个技术工种试用期满最低工资不得低于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凡企业现行工资标准高于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的,仍执行企业现行工资标准。其他工种和岗位及熟练工工资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由企业行政方与工会方协商确定。
大连市船舶工业行业16个技术工种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
单 位:元
工 种 | 最低工资标准 |
装配工(铆工) | 2230 |
手把焊工 | 2280 |
自动焊工 | 2230 |
气割工 | 2070 |
舾装工 | 2230 |
管加工 | 2280 |
管装工 | 2280 |
强电工 | 2280 |
弱电工 | 2390 |
钳工(主机工) | 2650 |
钳工(辅机工) | 2280 |
木舾工 | 2120 |
涂装工 | 2230 |
机加工 | 2440 |
吊装工 | 2390 |
吊车工 | 2230 |
第十条 全行业内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2015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原则上不低于6%,各企业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具体幅度在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联动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情况,由企业行政方与工会方通过二次协商确定。行业内企业工资调整和分配坚持一线生产员工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原则。
第十一条 企业以人民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给职工本人,如遇节假日、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二条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本企业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累计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三条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时应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计发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以职工本人日工资标准为基数,劳动合同约定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标准,平日加班按150%计发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由企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200%计发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按300%计发加班工资。
第十四条 被录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工资标准,期满后执行所在岗位相应档级的岗位绩效工资,属于特种作业操作人员需要取得上岗操作证。
第十五条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间月工资标准不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标准或者本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职工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其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十七条 病假、工伤工资支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根据本人工龄和本企业工作年限确定,最低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八条 女工产假享受生育津贴,按国家规定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
下列节日期间,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假:
(一)元旦节
(二)春节
(三)清明节
(四)国际劳动节
(五)端午节
(六)中秋节
(七)国庆节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企业无法安排职工休假的,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九条 本合同所议定的16个工种和岗位最低工资标准,为全市船舶行业技术工种的最低工资标准,行业内所有企业签订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条款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条 本合同适用于大连市船舶工业行业在大连地区的企业,大连地区以外的企业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水平确定工资。
第二十一条 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企业对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具体办法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向全体职工公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权首先提出修改本合同的有关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争议处理及法律责任等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草案经船舶工业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形成正式文本,经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通过后,合同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从2015年 11月 日起至2016年11月 日止,为期一年。为确保本合同的落实,双方指派代表成立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小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抽查),被检查企业要为检查小组提供方便和落实兑现资料。检查小组将检查结果书面提交甲乙双方,双方应认真研究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总工会各一份,副本若干,发至大连市船舶工业行业企业。
第二十七条 对本合同未予明确的事项,双方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未予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甲方:辽宁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 乙方:大连市船舶工业行业工会联合会
(盖章) (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2015年 11 月 日 2015年 11 月 日
大连市船舶工业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doc,4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