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5-13 15:04:40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文件

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大工发〔2015 11

 

 

关于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向职工代表大会

报告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

工作情况的指导意见

 

各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基层工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和《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有关规定,市总工会、市安监局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

职工是企业的生产者、设备的操作者,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落实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的重要平台。支持职工参与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管理,让职工更全面地了解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对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职工安全责任意识,增强职工安全素养,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健康权益,提升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条件基本情况;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三)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落实情况

(四)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投入及资金使用情况;

(五)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六)从业人员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是否符合标准,预防和减少职工安全风险、职业伤害的主要措施;

(七)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及管理情况;

(八)参加工伤保险及缴纳保费情况;

(九)重大危险源及危险物品、设施(包括特种设备)、岗位等管控及检测情况,是否符合安全管理有关要求;

(十)粉尘、噪音、化学试剂(气体)等有毒、有害岗位环境监测情况;

(十一)从事有毒、有害职业特殊岗位人员体检落实情况;

(十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落实情况及“职工群众身边无隐患”活动开展情况

(十三)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

(十四)建设项目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落实情况;

(十五)生产事故及处理基本情况

(十六)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工作近期规划;

(十七)其他应报告的内容。

三、强化考评,切实提高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民主管理水平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要在职代会上向职工代表报告一次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工作内容可向职代会作专题报告,也可以作为企业年度工作报告的一部分,以专章形式体现。企业要在会议召开前通知上级工会或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职代会结束后,要将安全报告、对报告审议结果和通过的决议报上级工会,上报内容将作为考评依据。

(二)各级工会组织、安监部门、行业工会及行业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权,密切配合,结合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相关工会及管理部门在接到企业会议报告后,要以多种方式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此项工作在本地区、本行业的有效落实。

(三)各级工会要会同安监部门,组织对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将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对于测评满意率较高的,各级工会、安监部门要在各种媒体中扩大宣传,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中给予表彰,连续三年测评满意率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作为列入安全生产诚信企业或安全生产免检单位的先决条件;对于测评满意率较低的,各级工会和安监部门要联合对企业进行约谈,对考核结果向社会通报。

(四)市安委会办公室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及职工满意度等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体系中,并赋予一定分值,严格进行考核。

 

大 连 市 总 工 会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55

 

 

 

 

 

大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55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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