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工会推进“女职工特殊关爱室”建设工作的通知

大工女字〔2020〕4号

发布时间:2020-06-17 10:20:56 作者: 来源:市总女职工部 点击数: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

  按照《全省工会关爱女职工三年工作方案》和辽宁省女职委《关于推进“女职工关爱室”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2020年,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继续在全市工会女职工组织中推进“女职工特殊关爱室”建设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女职工特殊关爱室”是指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商务楼宇等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场所,为“四期”女职工,特别是为备孕、怀孕、哺乳期女职工提供一个具备基本卫生条件和辅助设施的私密休息场所,妥善解决女职工上班时段在生理卫生、哺乳等方面的临时困难,为职业女性特殊生理需求提供人性化服务。按照节约资源、方便女工、一室多用原则,“女职工特殊关爱室”可以是具备专属功能的休息场所,也可以是对小型会议室、医务室、休息室等场所改造、完善后的多功能空间。

  二、工作目标

  1. 本年度市总工会扶持建设女职工特殊关爱室”50个(名额分配见附件1),对符合条件的,将给予相应扶持;

  2. 认定大连市工会示范性“女职工特殊关爱室”10个,原则上从大连市总工会扶持建立并授牌的“女职工特殊关爱室”中择优推荐产生。

  3. 推荐辽宁省工会“女职工关爱室”示范点8个。原则上从往年认定的大连市工会示范性“女职工特殊关爱室”中择优推荐。

  4. 各区市县工会和产业工会结合各自实际,积极推进关爱室建设升级、提质扩面工作,进一步拓展服务功能,纳入健康知识科普、育婴小课堂、心理疏导服务等内容,女工部适时召开交流会,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三、基本条件

  (一)大连市总工会“女职工特殊关爱室”

  1. 女职工人数应在10人以上,或女职工虽不足10人,但能够对社会开放;

  2. 有独立、清洁房间或相对封闭场所;

  3. 有桌子、休息座椅或床位;

  4. 有电源插座(供吸奶器、消毒柜、热水器等设备使用);

  5. 有相应消防安全设施或安全告知。

  (二)大连市总工会示范性“女职工特殊关爱室”

  1. 场所设置。须具有10平方米且通风良好的房间,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提供私密、卫生、安全、舒适的环境。

  2. 设施设备。

  (1)除市总配置扶助设施外,单位给予必要资金和设施保障,相应配备可进入固定资产的扶持设施一种或多种;

  (2)充分考虑女职工“四期”需要,有可供女职工休息的沙发、床(或长条沙发)、舒适座椅等;

  (3)有放置背奶包等物品的清洁美观的储物橱柜;

  (4)房间内或同楼层较近位置有洗手池(或清洁操作台);

  (5)电源插头等配套设施的安装、配置体现便捷性、人性化;

  (6)有相应消防安全预案、安全告知。

  3. 场所管理。将“关爱室”建设管理纳入日常工作,制定并执行“使用登记制度”、“清洁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在硬件设施投入和防疫措施完备的基础上,采取专人管理和女职工自我管理等形式,保证场所清洁卫生、私密安全、温馨舒适。

  4. 功能实现。打造“母婴健康知识的科普小站”、“女职工温馨交流的休憩小站”、“工会服务职工的连心小站”、“单位践行人本理念的关爱小站”,为女职工特殊需求提供健康知识交流、育婴课堂、心理咨询等多方面服务。

  (三)辽宁省工会“女职工关爱室”示范点

  要求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引领示范作用,在获评大连市示范性“女职工特殊关爱室”的基础上,择优选拔推荐。考虑此项工作的覆盖范围和示范作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申报省工会“女职工特殊关爱室”原则上每家最多报2个。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申报(6月17日~6月22日)。所在单位工会根据申报条件,认真填写、提供申报材料,向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申报。

  第二阶段:初审(6月23日~6月27日)。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对基层工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初审意见,并上报。

  第三阶段:核准(6月29日~7月31日)。市总工会女职工部对初审材料进行调研考核,形成审核意见。

  第四阶段:确认(8月1日~11月30日)。评选结果及相关方案报市总党组会议审定,对获评“关爱室”授牌并扶持。

  五、具体要求

  1. 基层工会申报新建“女职工特殊关爱室”需填写《大连市总工会“女职工特殊关爱室”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拍摄已有基础设施照片(电子版5张,全面反映基本设施,建议多角度拍摄)。

  2.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产业工会推荐大连市“女职工特殊关爱室”示范室和辽宁省“女职工关爱室”示范点,须填写《大连市工会“女职工特殊关爱室”示范室申报表》或《辽宁省工会“女职工关爱室”示范点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3、4),并附500字左右的申报材料,反映全貌、局部特征的彩色照片5张。

  3. 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初审合格后,相关材料加盖印章,统一报送至市总工会女职工部。

  4. 对已建立的各级各类“女职工关爱室”要加大维护扶持力度,拓展功能,开展服务升级活动,女工部将结合工作实际,跟踪问效,适时推广典型经验。

  其它未尽事宜请与市总女职工部联系。

  联 系人:王琳琳

  联系电话:82610414

       邮箱:dlnzgb@126.com

  附件:

       1. 大连市总工会“女职工特殊关爱室”名额分配表

  2. 大连市总工会“女职工特殊关爱室”申请表

  3. 大连市工会示范性“女职工特殊关爱室”申请表

  4. 辽宁省工会“女职工关爱室”示范点申请表

  

大连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20206月17日

  


附件下载: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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